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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二审

2009年06月24日 00:05来源:点击量:0

  法制网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刘宏 在今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增加“调解”专章。
“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强化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并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上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律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防止一些地方出现不顾实际需要,一哄而上设机构安排干部的情况。经研究,草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
原草案对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不够清楚,应当予以明确。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多设在县一级,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较为便捷。为此,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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