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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务问答

2016年11月15日 17:35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点击量:0

今年是湖南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整省推进试点的第二年。各地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目前,全省已有超过2000万亩承包地确权到户。土地确权到户,农民吃了“定心丸”,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下面是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务问答。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务问答

1、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土地问题是我党“三农”工作的核心,是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早在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决定:“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随后,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要求。要求表现在:一是时间要求。2013年明确:“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目标要求。2013年提出“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三是工作要求。2014年提出:“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四是工作经费要求。2014年明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2、农业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从2008年开始,农业部组织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2011年,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一是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二是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工作,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五是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六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为落实中央要求,2013年,农业部组织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等3个行业标准,供各地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使用。2014年,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标准等工作规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义和目标是什么?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在农村制度建设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国务院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高度重视,对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要求上来,把情感和工作凝聚到维护农民利益和愿望上来,坚定信心,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着重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强对农民承包土地财产权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等基本手段,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坚持“确权到户、以图管地”的思想,坚持“保持稳定、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民主协商、注重实效、档案齐全、地方负责、农民认可”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农民从影像图片中直观地看到和知道自己承包土地的方位、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实现“权属清晰明确、图标地块到户、空间位置明理、承包关系稳定、财产收益长久、信息网络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流转公开顺畅”的目标。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的影响,许多地方农户的承包土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档案不全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违法征占、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能完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从而引发纠纷和矛盾。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据:以二轮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等为主要依据,原则上维持农户原有的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的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信息。

2007年10月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中的一类“用益物权”。并在第十一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变更、转让和消灭作了具体的规定。通过物权登记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更加有效保护的作用,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农民实实在在地吃到“定心丸”。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文件提出“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2008年11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号)文件要求“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011年2月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档案局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有关要求作了明确的要求。这表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正式拉开了序幕。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问题》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

2013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014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涉及亿万农民的利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着力解决一些历史遗留和由于农村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产生的问题。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基层干部对中央精神理解不到位,导致承包不彻底、不规范、承包方案缺失、档案不齐、承包合同不全、面积不准等,或者由于征地和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导致承包地经营权的灭失和变更。主要任务:一是查清农村承包地块(耕地、草地、林地、水面、四荒地、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等)的权属、面积、四至、承包方式、承包期限等。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管理档案不全等问题。三是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经营权证书全面落实到每个农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

6、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以及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验收标准规定主要内容:(一)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二)调查土地承包情况。逐村逐组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状况调查表,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等信息。(三)测绘承包地块。利用先进地理测绘技术,测量查实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开展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四)搭建管理信息系统。将调查和测绘结果公示确认无异议后,输入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五)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此次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在此基础上,颁发农业部监制、省级统一组织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2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定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二)依法依规;(三)因地制宜;(四)民主协商;(五)注重实效;(六)地方负责。

我省的基本原则:一是确保稳定。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确保农村和谐稳定。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争议,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其他问题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三是群众主体。要充分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民主讨论决定,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保障农民自主权利,不得强迫命令,不得顶替包办。四是分类指导。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试点、后铺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五是分级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省统筹部署,市州督促指导,县市区、乡镇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

8、由哪些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答: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2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文件规定,实施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首先要考虑加强组织领导,应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法制、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承担具体实施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能和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是否收取费用? 

答: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于开展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否收费问题,文件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费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至于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之后,对于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变动申请登记的,是否收费问题待定。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如何保障和监督? 

答: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按照国家、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国家和省级财政将对此项工作给予主要资金支持。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部、省财政厅下发的《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经费的预决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要对确权登记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坚决杜绝挪作他用等违纪现象。

11、《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登记确认。该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理解为: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登记对抗。该法第一百二十九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理解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未经依法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如果出现一地多头流转的,不进行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经过登记的一方受到物权保护。比如,承包户A将某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B,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后,A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C,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B与C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由于C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物权保护。B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比较可靠。三是登记生效。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登记取得,但规定了“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说明其他方式的承包方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2、《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一致。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什么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目前,各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的“准备阶段、权属调查、审核公示、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阶段、成果整理阶段、检查验收颁证阶段”六个阶段进行,在审核公示阶段完成后,在对原二轮土地承包予以完善的基础上,遵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上述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法规依据主要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确权为登记确认;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为登记对抗;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确权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获得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转包、出租、入股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不发生转移,仍为转出方拥有;互换和转让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转移,为受让方拥有,为各种流转方式如何登记提供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办理、变更、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对于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所出现的纠纷如何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以上文件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了要求。(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指导原则和工作部署。(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对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6)《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就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作了原则性规定。(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规定了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上述文件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步骤主要有哪些? 

答:国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完善和继续,主要工作依据要按照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工作步聚:

(一)准备工作。县、乡人民政府,依据省、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分别成立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培训。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做好其他相关资料、图表收集及工作准备等。

(二)权属调查。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情况调查;认真填写各种调查表格。1、发包方调查。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土地发包情况等信息资料。2、承包方调查。包括(1)“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信息调查: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信息等情况。承包农户应该积极配合登记人员主动申报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信息情况,并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包括承包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信息情况,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3、承包地块调查。承包地块调查,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入户权属调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农户土地承包信息归户表和公示表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4、梳理矛盾纠纷。调查中注意发现、梳理已经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市)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三)调绘勘测并制作工作图。1、制作底图。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成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量成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工作底图与调查草图和地块分布图的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制作单元宜保持一致。2、调查指界。(1)指界人,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发包方指界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或承包方本人及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2)现场指界。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设立界址点: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3、调查草图绘制。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调查草图绘制主要包括:(1)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2)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3)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四)审核公示。(1)审核公示主要内容。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包括承包方中(代表)姓名或名称、承包地块的编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2)审核公示。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交由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地块分布图在所涉村民组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3)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仍不少于7天。(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五)规范合同、完善手续。在开展前期清查、核对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以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等信息资料进行完善,缺啥补啥。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账册完善、责任明确。

(六)审核登记、建立登记簿、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等有关土地承包信息资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土地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保存。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土地发包方、承包农户家庭成员、承包地块信息、农户承包地块实测或图测结果和调查草图绘制内容的审核公示结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同时,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及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八)成果整理,资料归档。成果整理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文字材料、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

(九)认真总结,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为县级自检、省市抽检和省里验收三个部分。检查应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进处理整改,确保调查质量和成果验收质量。

17、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如何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机构? 

答: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和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应结合本地实际,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机构,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市区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县委办、县政府办、政府法制办、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档案局、水利局、林业局、经管局(站)、民政局、妇联、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副县长兼任,也可由农业局长或经管局(站)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县经管局(站),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行政村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政策咨询小组纠纷调处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三个小组分别由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

18、如何制定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方案? 

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和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市州、县市区、乡镇应制定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1、要明确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探索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权属证书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

2、要明确工作内容。主要有: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

3、要明确方法步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同时对各阶段工作明确时间节点。组织发动阶段,主要工作有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动员、开展培训等;在调查摸底阶段,主要有查清承包底数、查清农户状况、梳理矛盾纠纷等;在测绘公示阶段,主要有勘测定界、公示确认等环节;在登记颁证阶段,主要工作有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归档保存等;在总结验收阶段,则主要是由县、市、省三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和总结。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涵义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获得的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依法流转等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在别人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是基于他人所有权基础上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通过依法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本身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和期限有一定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处分所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出卖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是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相应的支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对土地的支配问题上往往先于所有权人。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涵义是什么? 

答: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4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涵义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谁制发? 

答: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4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制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2004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主要内容做出如下规定:(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涵义及记载的意义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将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权属内容及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主要记载什么内容?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方名称、承包方代表信息;承包合同编号及起止时间;共有人信息情况;承包土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及证书变动情况等。具体格式以农业部第2330号公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证样式》要求为准。

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谁管理? 

答:《物权法》第十六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目前应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部门)管理。

26、为什么要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答:《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

27、如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签订的关于承包土地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和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由发包方任意设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权利义务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承包合同一般在承包实施方案通过民主程序并组织实施后,由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

2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地力等级等;(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29、家庭承包经营的,重新签订合同后,承包合同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二轮延包以来,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承包期限自二轮延包之日起至二轮承包期结束,期限为30年。二轮延包以来,土地进行过调整的,承包期限确定为自农户实际取得现承包地之日起至当地二轮承包期结束时间。合同签订日期为重新签订合同时期。

30、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二轮承包期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可在调查摸底、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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