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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彭杜乡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

2016年11月16日 16:13来源:点击量:0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服从彭杜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每户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2、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3、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的,且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5、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新建住宅的。

6、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1、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2、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新建住宅的。

3、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4、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5、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6、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

2、村两委对照本规定第一、二、三、四条内容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

3、村委会将初步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退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5、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户,将讨论结果在公开栏公示七天,期满无异议,上报乡国土资源科 (农户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委会报告)。

6、乡国土资源科对所上报材料初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宅基准建卡,并由区、乡两级土地管理机构及管理区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由管理区负责验收,合格的办理宅基登记手续。

六、农户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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