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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最新)

2016年12月12日 10:18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试点示范为抓手,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为目标,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持续发展。

二、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左右。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三权挂钩,消除农民对进城落户的担忧和顾虑。2016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出台落户政策和工作方案,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负责部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便利,鼓励城市、县人民政府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2016年底前,各地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加快制定具体管理措施,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认真落实《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加强城镇建成区实际居住人口统计调查,建立实际居住人口信息年报制度,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迁移落户情况的实时统计分析。(负责部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

(三)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2017年底前各地要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加快城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小学校、公立医院的硬件建设及师资队伍、医疗队伍建设,尽快缩小教育、医疗质量和水平差距。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保障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常住人口的配套政策。(负责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加快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2016年底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政策。(资金安排配套政策负责部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配套政策负责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全面提升完善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历史街区保护、历史传统建筑保护和城市有机更新相结合,防止大拆大建。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国重点镇,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宅改造。2016年起不新增城中村,2020年前完成所有城中村改造。(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

(六)优化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建设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提升城市微循环及应急救援通行能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中心城区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应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线、50万以上的城市应规划建设快速路。加快换乘枢纽、公共停车场、慢行系统等设施建设,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网改造。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规划建设,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网,逐步将核心城区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迁入地下管网。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管沟,老城区要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加快城市易涝点改造,全面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污水全截流全收集全处理、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及排水管网维护改造等工程。(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八)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完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省级城市综合管理立法工作,强化城市管理的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负责部门: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区域内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学生流动、人口出生和学龄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充分利用已有办学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逐步缓解适龄幼儿入园难和义务教育大班额的问题(负责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公园绿地、农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管理场所规划建设。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便捷生活服务圈,强化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多样化、专业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负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等的适老化改造。加强城镇公用设施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设施和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国土资源厅)

(九)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城市规划建设方针,促进"多规合一",开展城市设计,加快建设海绵城市、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水利厅)。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城市计划,发展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园区(负责部门: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推动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多元化规模化应用(负责部门:省能源局)。全面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认证,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设循环型城市(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努力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减少重污染天数(负责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负责部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进产城融合,促进城市新区和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依托城区发展产业园区,增强产业园区城市功能,引导工业集中区规范发展。(负责部门: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改革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租房与购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落实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加快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四、积极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

(十一)配套完善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气供热、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提高县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实现集镇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全覆盖,实施重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的支持力度。(负责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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