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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20日 15:34来源: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国土资发〔2016〕978号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85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2.南宁市级绿色和谐矿山验收评定标准

附件3.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创建企业名单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70号)要求,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精神,推进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矿地和谐为目标,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作为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重点抓好大中型矿山的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按照绿色和谐矿山条件对小型矿山进行严格管理。通过绿色和谐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美丽南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在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过程中,坚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积极引导,组织、鼓励、支持矿山企业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积极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创建活动。

(二)试点先行、逐步到位。

采取“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分批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工作。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为示范,启动南宁市市本级绿色和谐矿山创建工作。

(三)分级管理、稳步推进。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指导和推进;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南宁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企业主体。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作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主体,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严格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全面履行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加强文化建设、促进矿地和谐等企业社会责任。

(五)政策激励。

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制度,推动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对列入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试点示范的矿山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和表彰奖励;对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企业在有关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建设目标

大力推行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到2020年,除自治区级绿色和谐矿山以及不适合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矿山外,对全市其他大中型矿山和小型金属矿山基本建成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小型非金属矿山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进行规范管理,全市矿山基本达到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及时组织编制绿色和谐矿山创建实施方案。

1.南宁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创建单位(附件3)应按要求编制本矿山绿色和谐矿山创建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此类矿山企业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备案;新加的应建矿山按规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1年内完成方案编制备案。矿山所在县、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督促工作。

2.县级绿色和谐矿山应根据各县的具体规定组织编制本矿山创建实施方案。

(二)全面组织实施绿色和谐矿山建设。

应建设矿山应成立专门的绿色和谐矿山创建领导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根据已备案的本矿山企业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有关条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协调发展。

(三)做好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培训和指导。

1.举办全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业务技术培训班,聘请地质矿产、采矿、选矿、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监、法律等资深专家,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矿政管理人员和矿产督察员、承担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地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为全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2.聘请采选冶、水工环、规划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建由技术专家、主管部门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依照南宁市级绿色和谐矿山验收评定标准(附件2),对南宁市绿色矿山开展每年1-2次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现场督导检查评估工作,通过现场督导工作,有效地指导和督促绿色和谐矿山创建单位,严格按照各试点单位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或方案的要求和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经验交流。

每年召开1-2次不同辖区的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由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单位介绍创建成功经验。

(五)加强绿色和谐矿山日常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日常管理,实施掌握各个矿山创建进展情况;各级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应及时反馈创建过程中的各个问题,并应每年提交本单位绿色矿山创建年度工作报告,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提出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以及创建过程中急需的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为试点单位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牵头负责全市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管理工作,规划科、耕保科、地环科等有关科室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也要明确本单位负责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业务部门,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管理

认真落实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有关具体规定,确保我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加强检查和督导。

把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督导工作作为矿产督察的重要内容之一,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督导,切实做好南宁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研发我市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我市绿色和谐矿山数据库及绿色和谐矿山网页,并与矿政管理数据库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施监控。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的舆论导向,加大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宣传力度,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感和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调动矿地群众参与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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