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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巧家县县城棚户区改造与附属设施或附着物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6年12月21日 11:50来源: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点击量:0

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

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模拟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对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与房屋进行模拟征收的公告》,现将《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

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产测量规范》、《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全省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与房屋征收主体

(一)土地与房屋征收主体:巧家县人民政府。

(二)土地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巧家县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授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巧家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推进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统一征收土地与房屋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征收的原则。

(四)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土地调查。土地类别、面积、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或附着物以农业、林业、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登记的数据为依据,以土地征收部门实际调查为准。

(1)园地:果树已挂果,每亩种植密度按照林业部门规定的种植标准30—80棵;果树未挂果,每亩种植密度80棵以上;嫁接桑树,每亩种植密度1200株以上。

(2)耕地:种植粮食、蔬菜等,有少量零星果树。

(3)建设用地:经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历史形成的建设用地。

(4)未利用地:荒坡、荒山、灌木林。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①征收园地、耕地、建设用地、灌木林、未利用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表》(附件1)执行。其中,耕地中的零星树木另行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园地不再计算树木补偿费。

②征收宅基地,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院内零星树木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选择划地安置的,扣除安置地块面积后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的征收,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折旧等因素确定,国有土地房屋按房地合一、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集体土地房屋按照重置价格,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户代表以协商或选举的方式确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代表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户代表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要求被征收人户代表及社区、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给予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分别在安置方式中予以明确。其他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它构筑物、附着物设施征收补偿标准表》(附件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表中漏列的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参照执行。

2.开展房屋调查。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结构进行分类调查,主要分为商业用房、居住用房、畜厩、加工房、储物房(包括炭房等)、生产用房六类用房;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混、土木五类。

(1)认定为房屋的必备条件:四壁完整、具备上盖、结构牢固、有固定基础且层高在2.2米(包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2)层高确定:指地面至楼板或楼板至上层楼板(平墙面)之间的高度。

(3)房屋面积确定:按照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各层面积均以外墙墙体为界,测量出水平尺寸进行计算。

(4)土木结构非标准房屋(1.2≤层高<2.2米)的面积认定,按照下列规定的层高系数乘以该层的外围面积计算,系数规定如下:

(三)坟墓搬迁补偿补助标准。

坟墓搬迁土石混1400元/冢,砖石混1800元/冢,单包坟2400元/冢,双包坟3400元/冢。单坟搬迁自行落实地点的按10㎡/冢以征收耕地的价格补偿,双包坟搬迁自行落实地点的按20㎡/冢以征收耕地的价格补偿,迁入储备坟地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划地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实行划地安置方式的时间及区域的确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决定。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直接支付货币,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一种方式,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2)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

(3)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4)奖励:

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奖励。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②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③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筹集房源,对被征收房屋按功能进行产权置换的一种安置方式,包括产权调换比例、非主体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产权调换规定:

①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木、石木、土木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调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

②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混及其以上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调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

③商铺的产权调换,根据其功能、性质、证件载明并通过认定后,调换标准按照本条第①、②款的调换比例执行。

④调换面积出入时的办法: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所选房屋市场价由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原房屋类别的评估价结算补差价。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择不再找补公摊、楼层、户型、房屋结构、折旧、朝向、区位等的价差。

⑤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用房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⑥产权调换房屋的认房顺序。根据分时段所签订征收协议的户数进行抽签确定,如果在协议签订后不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2)非主体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3)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过渡期安置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上3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并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奖励。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征收奖励。

②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③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均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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