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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2016年12月26日 09:39来源: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咸丰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已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政策宣传,认真做好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等工作。

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民手中。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咸丰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关于<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文件精神,对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进行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切实保护耕地地力,提升粮食产能,安全、及时地将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农民,根据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咸丰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与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以2005年依法完善二轮土地延包确权确地时核定面积作为农户补贴资金的依据。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补贴资金的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因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县人民政府以农户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补贴资金受益人,并报乡镇(区)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资金发放依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区)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经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河道等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化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业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的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盖章后上报乡镇(区)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的,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区)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寸汇总表》,加盖乡镇(区)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部门。县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规模测算全县亩平补贴标准,并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核算分解到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区)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区)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区)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6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1.补贴资金"一本通"是农民获取补贴资金的重要凭证,代理机构必须无条件为农民办理补贴"一本通",不允许以储蓄卡、信用卡等电子工具,取代补贴"一本通"。

2.农户"一本通"必须由乡镇(区)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乡镇(区)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并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一本通"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 划入县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补贴专户,代理金融机构收到县财政局拨入的补贴资金后,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花名册,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挪用补贴资金;存入资金时,必须在农户"一本通"上标明补贴资金名称的摘要,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1.代理金融机构在办理"一本通"时,不得违规或搭车收费,不得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更不得擅自为村组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2.补贴资金不允许用于抵交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作为他用。农户须本人妥善保存"一本通"和密码,农户到代发机构办理取款业务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本通"存折及密码支取。严禁村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农户补贴资金"一本通"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收集农户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

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领款人身份证和"一本通"按照补贴资金领取手续进行办理。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监察、国土、审计、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四)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乡镇(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向乡镇(区)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审定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区)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机动地面积、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六)农村综改办负责制定、印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口径;监督检查各项涉农补助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七)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耕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土部门负责向乡镇(区)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相关资料。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每个村要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栏",专门用于惠农政策的宣传和公示。

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严格执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问题突出的,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转自:http://www.xianfeng.gov.cn/zfbwj/6900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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