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局发布《五华区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范本)》,对五华区范围内住宅、非住宅、单位产权房屋、直管公房、土地的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方案》显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原证载建筑面积低于55平米的,按建筑面积55平米进行就近安置;货币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规定时段内搬迁将给予3万元/户的搬迁奖励费和300元/平米的面积奖,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可按评估价上浮20%。

全文如下:
五华区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范本)
为规范有序推动XXX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95号令)、《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97号令)、《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4号)、《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3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则
(一)为保障XXX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五华区人民政府作为片区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凡属于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
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华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
(五)土地征收部门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总用地面积为XX亩,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具体详见改造范围图。
(二)征收期限
以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准备工作期为XX天,签订征收期限为XX天。
(三)限制行为
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登记发证;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6.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成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的房屋为住宅(含政府直管公房)原证载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统一按建筑面积55平方米进行就近安置,不再结算55平方米内(含5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政府直管公房的,采用产权调换,征收一户安置赔还一套,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5.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出具书面委托,由房屋征收部门持上述权证、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被征收人的书面委托及时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安置后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由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七)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合法性、面积和用途进行认定。
四、安置房选房原则
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房,即先签先选房,原则上在对应面积区段内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