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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29日 11:31来源:点击量:0

日前,漳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村干部包干联系留守儿童

《意见》提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落实,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处理好外出务工与教育子女的关系;要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选好委托监护人,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要督促及时调整更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农村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等。《意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幼儿园也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

监护人不尽职或将追究责任

《意见》提出,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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