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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宅基地政策: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

2017年01月20日 17:00来源:点击量:0

7月6日省政府官网发布《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山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以及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等各种补助标准。

《办法》明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安置区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养老院、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

该资金按照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各县将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单位账户)由县级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各级财政、扶贫开发、发展改革部门将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贫困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修复。具体各项补助标准《办法》作了明确。

统一建房住房及配套设施补助标准为,人均补助3.88万元,其中:建房补助2.5万元、基础设施0.75万元、公共服务设施0.63万元。(每户按2.8人计算,户均补助10.87万元,其中:建房补助7万元、基础设施2.1万元、公共服务设施177万元)。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补助、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资金,由市县两级根据规划要求和项目实施资金需求,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提出贷款需求。

此外同步搬迁资金用于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人均1.2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在坚持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的原则下,实行省、市、县财政三级分级负担,省扶贫公司统一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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