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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

2017年02月09日 10:09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房屋征收劳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应能力。

第二章征收

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区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实施的征收项目,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意见、勘测定界报告等相关文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房屋征收范围论证工作。

第十条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围;

(三)房屋基本情况;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

(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

(六)签约、奖励的期限。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征收保障、综合执法等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五)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五)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评估机构的确定,由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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