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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 椒政办发〔2017〕41号

2017年04月05日 09:15来源: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椒政办发〔2017〕41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区垦造耕地工作,有效遏制全区耕地尤其是水田面积减少趋势,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逐步提升耕地质量,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包括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垦造耕地,是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内的荒草地、林地、园地及其它未利用地等资源,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开发成耕地的行为。旱地改水田(以下简称“旱改水”)是指对原有旱地、“可调整”园地等通过工程手段改造提升为水田,而不新增耕地面积的行为。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是通过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通过将零碎、分散的土地适当归并,使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得到加强或使之耕地质量利用等级提升。

第三条 职责分工。区国土分局负责召集区土地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对项目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结论报区政府审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项目立项资料的审核、工程监管指导和上报验收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实施、工程变更、验收等环节指导工作,负责协助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耕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

区农林局负责负责项目种植适宜性的评定、涉林项目开发预审,做好青苗补偿、新增耕地培肥、农作物种植技术的指导和“十个范围”林地的界定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对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技术指导、监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筛选、初审、报送、组织实施、管理、完工验收等工作,业务上受区各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负责督促项目所在的村落实具体的耕种措施,做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模式。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和社会性投资项目管理两种模式,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项目业主单位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处理,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性投资垦造耕地项目(包括自主开发项目)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申请项目之日起承包剩余期限须在10年及以上)的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政策处理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应当推行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符合现代农业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管护。由于我区水田补充资源紧缺,今后垦造耕地以水田为主、旱地为辅,并列入椒江区年度垦造耕地计划。区块坡度少于15゜的,原则上垦造成水田;垦造水田单块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的区块,原则上按标准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章 项目的综合性要求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椒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2)垦造耕地项目区块面积原则上在5亩以上,其他土地整治项目面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3)垦造耕地项目区块坡度应在25゜以下;垦造为水田的,坡度应在15゜以下;(4) 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土层厚度不少于30厘米;垦造为水田的,现状土层厚度不少于60厘米;适宜作物种植;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垦造耕地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5)项目区块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垦造耕地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立项条件和垦造耕地的适宜性,科学合理做好项目选址。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充分论证,从严控制:(1)存在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潜在因素的区域;(2)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及重点治理区的;(3)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大坝安全范围的。

涉及林地的垦造耕地项目,由区农林局审查,对列入“十个范围”以内的林地不得立项:(1)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2) 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3)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4)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5)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6)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7)山林权属纠纷林地;(8)“四边区域”林地,指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和山边范围林地。(“公路边”范围为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范围为铁路两侧10米;河边范围为河道两岸;“山边”范围为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9)高山顶部林地,指海拔500米以上或难以建设灌溉设施的山体顶部下降延伸1/6坡面长度范围的林地;(10)沿山脊线及其两边范围林地,指海拔500米以上的沿山脊线两侧下降延伸1/6坡面长度范围的林地。以上“十个范围”的界定标准按浙发改农经[2015] 25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垦造耕地项目应达到下列质量标准:

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生态防护工程等内容,详见附件4。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公告制、监理制、合同制、法人制、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规划设计制度。在项目区块通过初审论证后,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做好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并由区土地开发和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垦造耕地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可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以专章形式体现,并在项目规划设计评审一并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应在完成立项后并在通过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坚决杜绝“未立项先实施”和“超范围实施”的现象。项目竣工后,由区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实际开发范围进行测量,涉林垦造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前,区农林部门应对项目实际开发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面积规模较大的项目允许采取“一次性立项、分期实施验收”的模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区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后,由领导小组在一个月内组织国土、农林、水利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局做好项目入库报备工作,并将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安排项目区内农作物的种植,做好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耕种管护加强监督检查。 为保护生态环境,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到边实施边种植,尽力缩短复绿时间差,并实施项目种植管护和提升工程,种植管护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管、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详见附件5。

第十八条 种植管护

区级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在项目区内有序安排作物种植,签订种植协议,落实经营管理制度,做好种植管护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一)垦造耕地政府性投资管理项目

1.投资组成。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2.补助标准。另行发文。

3.垦造耕地项目区内原有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新增耕地面积的20%)部分,经过统一改造的,仅计算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二)垦造耕地社会性投资管理项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标准限额与内容

1.购买标准与限额。在采购招标时根据垦造耕地前各地类实际情况并结合原有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新增耕地面积的20%)进行评估确定购买标准限额,但按新增水田入库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8万元/亩,按新增旱地入库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3万元/亩,具体按照各项目中标价确定。

2.购买标准内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3.垦造耕地项目区内原有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新增耕地面积的20%)部分,经过统一改造的,按中标价的60%计算。

(三)“旱改水”政府性投资管理项目

1.投资组成。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四)“旱改水”社会性投资管理项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标准限额与内容

1.购买标准与限额。在采购招标时根据“旱改水”前各地类实际情况并结合原有水田面积部分(不得超过新增水田面积的20%)进行评估确定购买标准限额,但按新增水田入库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3万元/亩,具体按照各项目中标价确定。

2.购买标准内容。工程施工费用、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3.垦造耕地项目区内原有水田面积(不得超过新增水田面积的20%)部分,经过统一改造的,按中标价的60%计算。

(五)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投资组成。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六)其他

项目工程施工费不得低于7000元/亩。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项目可研、勘测、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查、招标代理费等)、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竣工验收费等。政府性投资管理项目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社会性投资管理项目包含在中标价内。

第二十条 奖励费

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高质按期完成,设立奖励费。奖励费拨付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主要用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公建项目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津补贴

(一)垦造耕地项目奖励费:是指按对应补助标准扣除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按实发生以外的费用;或对应补助标准扣除购买服务项目费用后的差额部分。

(二)“旱改水”项目奖励费:1.耕地质量提升等级不变。奖励费按改造新增加的水田面积为3000元/亩。项目区内原有水田面积(不得超过新增水田面积的20%)部分经过统一改造的,奖励费为1800元/亩。2.耕地质量提升等级提高。奖励费按改造新增加的水田面积再增加5000元/亩/等;项目区内原有水田面积(不得超过新增水田面积的20%)部分经过统一改造的,奖励费再增加2000元/亩/等。

(三)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励费

按入库标准农田面积为3000元/亩。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工程补助资金的拨付

1.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完成招标后,拨付合同价的20%;进展达到总工程量的80%时,拨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按期完工并通过区级验收后,拨付至合同价的80%;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审计,完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入库手续后,拨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三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修理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后,保修金余款付清。

其他费用:按进度按实拨付。

2.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的20%;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70%,拨付至合同价的50%;项目通过区级验收后,拨付至合同价的80%;入库后,支付到审定结算价的90%;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管护保证金,三年后经复查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修理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后,保修金余款付清。种植管护保证金按下列第(三)点要求办理。

(二)奖励费拨付

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完成入库后,支付奖励费的60%;通过台州市、省级抽验或完成入库满二年后,扣留种植管护保证金后拨付余额,种植管护保证金按下列第(三)点要求办理。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入库后奖励费全额拨付。

(三)设立种植管护保证金

项目验收合格后,后续种植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并设立种植管护保证金。垦造为水田(包括旱地改水田项目)且种植水稻、茭白等水生作物的:第一年补助600元/亩,第二年补助600元/亩,第三年补助800元/亩;垦造为旱地的:第一年补助300元/亩,第二年补助300元/亩,第三年补助400元/亩。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该资金从奖励费中扣留,社会性投资项目该资金从购买服务合同款中扣留。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1.资金申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方式中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节点时间,向区政府专题请示并抄送区国土资源分局,并填写拨款申请表(见附件6),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汇总的资料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报请区政府讨论确定。

2.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文件处理单拨付资金给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审核汇总意见拨付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按规定审批,应全额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或移用。财政、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7日起施行,2016年度立项及已立项还没有验收的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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