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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市关于加强二手房源网签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

2017年04月12日 09:00来源: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点击量:0

各区房管局、各房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二手房源网签信息编码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房源挂牌网签工作,现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中介机构接受二手房出售委托前,应按照规定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手房网签平台核实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取得房源核验信息编码。房产中介机构未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或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源,不得接受交易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二手房网签备案手续。

二、房屋产权人除委托房产中介机构网上挂牌和出售房源外,也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房源信息核验挂牌,并取得房源核验信息编码。

三、房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必须标明房源信息核验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四、二手房房源核验信息网上发布有效期为90日。

五、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网上签约合同信息存续期限,最长保留期为90日,超过90日或超过双方约定的存续期限未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二手房网签平台系统自动删除房源核验信息编码及网签合同信息。

六、房产中介机构未取得房源核验信息编码公开发布二手房出售信息的,一经查实,由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暂停网签资格。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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