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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温州《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最新

2017年04月27日 08:47来源:鹿城区电子政务中心 点击量:0

温州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将实行新的政策。昨天,记者从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了解到,《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出炉,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收体制)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意愿征集、房屋调查、评估委托、补偿协商、文书送达、协议签订、腾空拆除、权证注销等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旧城区改造特别规定)在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旧片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旧片区改造。

在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外实施旧片区改造的,原则上参照前款执行。

第五条(未经登记建筑调查)实施单位应当将未经登记建筑情况报请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实施单位应当以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属违法建筑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不予补偿。

第六条(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的价值,均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建筑,评估单价参照合法产权住宅用房扣减200元每平方米确定。

第二章补偿安置

第七条(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八条(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价值予以补偿。

第九条(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予以安置。安置区块原则上安排在征收范围之外。

产权调换安置房套型按建筑面积确定,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征收住宅用房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且经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搬迁补偿)被征收住宅、营业或者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第十一条(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住宅、营业或者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其中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675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翻倍后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安置房交付后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第十二条(分档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用房面积较大需要分套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先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中选择所需分套的套型面积。可安置面积扣除已选择的套型面积后,剩余最后一套不得小于安置房最小套型。

第十三条(认购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视为“并列第一”搬迁。安置房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再根据认购顺序号先后依次认购定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并列第一”搬迁的被征收人认购定位完毕后,再根据腾空房屋先后顺序依次在各自的套型档次内认购房源。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认购定位安置房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四条(分户规则)选择产权调换的共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夫妻共有除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经实施单位同意后可给予分户签订协议:

(一)分户后每户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二)共有人须凭实施单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共有人之间相互认可各自份额可自由处置的约定进行公证。

共有产权房屋分户后,安置房10平方米套型差优惠结算政策仍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奖励与补助

第十五条(奖励补助条件)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腾空连片奖励)合法住宅、营业、办公用房可按建筑面积200元每平方米给予腾空奖励、按1200元每平方米给予连片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腾空奖励和连片奖励应在办理安置房结算时兑现。

第十七条(旧房补偿标准)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住宅安置价格)住宅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与原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价格提高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第十九条(奖励购买)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住宅安置房:

(一)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该未经登记建筑已计入土地使用证(含登记发证内档)建筑占地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三)已办理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含用地许可内档)且该未经登记建筑已计入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占地,但未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规划用地许可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四)房屋位于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以外,但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持有原房管部门颁发的临时房屋证书或者个人建房批准书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条(奖励补偿)住宅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面积可计发腾空奖、连片奖、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奖励补偿:

(一)属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奖励补偿面积根据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现状房屋中常规结构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

(二)属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且房屋建造于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补偿面积根据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和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规结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奖励补偿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得翻倍。

第二十一条(户均增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房为征收项目(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下同)范围外集中安置区块期房(以下简称集中安置房),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4平方米户均增购优惠政策。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

同一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项目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共有住宅用房的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第二十二条(住宅产权调换优惠结算)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一)采取期房安置的,可按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二)在征收项目范围外集中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先采取模拟的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安置房(不含户均增购,以下简称模拟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款。再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将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换算为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后予以安置。

(三)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四)因住宅期房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款后,予以货币收购。

(五)在征收项目范围外集中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价值扣减该部分面积购房款后金额的5%给予奖励。

(六)协议应安置期房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七)采取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模拟安置房(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不含10平方米套型差)与现房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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