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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海省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7年05月17日 13:56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5月9日,记者从省农牧厅获悉,经青海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将于5月12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人员”)到农牧区创业创新,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繁荣农牧区经济,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转变”新思路,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抓手,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牧业农牧区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催生民生改善、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新动能。通过发挥市(州)、县政府责任主体作用,把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系统整合各类资源,合力推进创业创新空间建设。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发展市场主体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激发创业创新的热情和活力,鼓励和扶持以社会力量为主、促进创业创新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通过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力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二、重点领域

(一)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牧业、设施农牧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生产,提升经营水平和带动能力。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推进“粮改饲”为重点的优质高效绿色农牧业发展,着力构建循环农牧业社会化生产体系,促进循环农牧业发展。

(二)推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围绕牛羊肉、冷水鱼、油菜、果蔬、青稞、马铃薯等优势产业,在农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加工业领域创业创新发展,推进产地资源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上下游企业间的有效对接,提升农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能力。

(三)推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在农资配送、耕地(草原)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农机作业服务、农畜产品流通、农牧业废弃物处理、农牧业信息咨询等领域,创新构建综合性、规模化的生产性服务体系。在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牧区绿化美化、农牧区物业管理等方面创新农牧业服务性产品,拓展农牧业多种功能。在国家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等青海片区重点项目建设中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展创业创新。

(四)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推动资源要素有效配置和产业结构提档升级。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农牧业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促进农牧业组合型、集群化发展。

(五)推进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引导返乡人员向小城镇和各类园区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着力建设一批优质高效的农牧业生产、加工融合发展标准化示范工程,推动农牧业工业化生产进程。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培育农牧区产业融合发展多元主体,推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牧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延长农牧业产业链。推进农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牧业价值链。支持返乡人员到有条件的农牧区开展规划设计、创作创意、经营管理等创业创新行动,建设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积极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业热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推进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引导返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创新生产和营销方式,积极发展农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动员返乡人员、农畜产品和农资经营主体或批发市场与第三方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深度对接。组织引导各类信息化产业与特色优势产业和领域企业开展合作,推动产业优势互补、转型升级。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为契机,构建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鼓励返乡人员参与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和运营任务,构建“工业品下乡”和“农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解决电商“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七)简化市场准入程序。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认真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建立和完善主体简易注销机制,破解创业者“退出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返乡人员纳入就业创业资金扶持范围,落实好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开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牧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畜产品加工、农牧区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林牧等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统筹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返乡人员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返乡创业电商基地、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聚集区,对电子商务创业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等,对返乡人员在政策支持方面同等对待。对符合首次创业条件并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对返乡人员创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农民工等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对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局,团省委、省妇联)

(九)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全面落实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施四大行业营改增等税制改革,严格落实营改增系列政策,加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力度,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认真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放大税制改革、区域和产业政策减税效应。鼓励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对入驻园区(基地)的返乡人员在物管费等相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改善金融服务方式。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牧区资源、资金和资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双基联动”模式,开发符合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牧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提升返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推进农牧区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人员的金融服务。积极为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财务辅导、融资理财等综合性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对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和签订《青年创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国家规定给予贴息。依托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县级农牧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和邮储银行“授信池”平台,为返乡人员实施担保费用补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扩大抵押物范围等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林产业发展基金或依托支农信贷担保平台开展政策性林业信贷担保业务。加大对农牧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更好地满足返乡人员风险保障需求。(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局,团省委、省妇联)

(十一)落实用地用电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利用农牧区集体土地发展农牧业,依法使用农牧区集体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牧)房院落发展农(牧)家乐。在符合农牧区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和当地农牧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人员建设农牧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牧区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人员与农牧区集体组织共建农牧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返乡人员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也可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规范开展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的流转、转让、互换、抵押等。返乡人员发展农牧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牧业排灌用电以及农牧业服务业中的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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