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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要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2014年05月14日 11:21来源:点击量:0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笔者的老家在陕西省渭北某县的一个村,不久前回乡听到一桩当地发生的土地流转流产的事件,值得深思。

  事情是这样的:该庄由北村、南村和窑头三个自然村组成,10个村民小组,共2600多人。某企业做通了村组干部的工作,流转了北村一、三、四组300多亩耕地,这是全村最好的一片耕地,每年每亩流转费350元,在当地也算基本合理。

  该公司在建设设施农业时,部分村民觉察到一些端疑,经过调查发现了村干部有联合企业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结果引发群众不断上访,并引起当地政府重视着手调查处理。最后,公司只流转了一组的耕地,三、四组已流转的耕地又退给村民,村干部被免职,公司只开发一组的耕地,经营规模受限,也造成经济损失。

  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的认为这件事闹得好,揭了村干部的腐败,保了村民的地和营生;有的认为耕地流转出去也不赖,每年不种还有收入,可以放心出去打工,闹黄了反而影响收入。

  这次工商资本进村算是流产了,如果村上自己搞,按现行法律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基本在组上,发包方是村民小组,某种程度上主要依赖村干部的道德自醒和执行能力。

  我国80%以上村庄是农区,该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暴露了农村社会的复杂性,需要全面综合治理,不能单打一,要统筹兼顾。那么如何治理这样典型的农业大村呢?

  首先要把农村政策交给群众。农村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不可动摇。农村承包地流转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推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有效形式。要牢牢把握住,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一点要长期坚持。在土地流转中,不能以定指标、下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民,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推进,耐心做群众工作。在现有条件下,土地规模要适度,并不是越大越好,家庭小规模经营与规模化经营的格局将长期并存。农村改革要增强底线思维,防止借改革之名行侵害农民权益、多占农村土地之实。

  其次,要建立公平交易平台。按照规范的做法,工商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流转使用耕地,应先与农民协商,时限和地价基本确定后,由拥有流转地承包权的农民委托发包方(村民小组)与企业签定流转合同,最后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县级建立了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供需双方见面就很容易。而县农业局所属农经站没有设立流转服务中心,只能为土地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不能让流转供需双方见面,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难免会有侵占农民利益的现象出现。

  再次,要实行村民参与的有效监管。农村里不乏能人,要让农民中的先进分子参与到村民监事会里,避免土地流转通过招商引资“开后门”。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也是人情社会,人和人交往逻辑与城市不一样。监管不严、监督不够,就容易滋生腐败。

  回村期间,我在南村村头发现一个大碾盘,上边刻着“嘉庆十年正月西社”。据老人讲,搁大碾盘的地方正是当年碾子房的所在,当年好多人护卫才把大碾盘用牛车运回来,村里还为此请了一台大戏。所谓西社,是南村西边农户结的互助组织,有一些公田,租给农民种,收地租。过去许多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好办法。农民还是要组织起来,农村才有希望。

  (作者单位:陕西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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