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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7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06月09日 16:30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全市2017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兰州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步伐,按期完成《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中确定的“两不愁、三保障”安全住房保障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6〕8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按拆除重建的方式全面完成全市农村D级危房改造。

二、改造范围

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其他农户。

三、改造对象认定及房屋危险性鉴定

(一)改造对象认定

1.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2.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残联负责认定。

3.其他农户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认定后报乡镇审核。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

改造对象的房屋是指农户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其危险性鉴定由建设部门负责。

县级建设部门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小组,会同乡镇和村委会对所有的D级危房以及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确定的改造对象的房屋,逐户进行危险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市建设部门对县级建设部门组织的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技术力量对各县区的鉴定结果进行现场抽查,每个乡镇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

四、建设标准

通过D级危房改造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确定的标准。建成后的住房要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重建住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可根据家庭人口适当调整,其中,1人户不少于20㎡、2人户不少于30㎡、3人以上户人均不少于13㎡但不得超过18㎡。

五、资金保障

(一)提高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从2017起,综合考虑近年来物件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农户贫困程度深等因素,省、市财政对D级危房改造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每户补助0.75万元,省级财政每户补助0.7万元,市县级财政每户补助0.55万元(城关区西固区由市级财政每户补助0.22万元,区财政每户补助0.33万元;红古区由区财政每户补助0.55万元)。

2.其他农户每户补助1.5万,其中:省级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市县级财政每户补助0.5万元(城关区、西固区由市级财政每户补助0.2万元,区财政每户补助0.3万元;红古区由区财政每户补助0.5万元)。

居住在危窑的贫困户和其他农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按照危房改造政策进行改造。危窑类型按照窑洞病害程度划分的I类危窑(已严重影响安全,无利用价值),采取易址建设新房的方式进行改造,执行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贷款政策。

以上补助标准如遇中央补助政策调整,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的补助数额,将在每户总补助额度不变的情况下调整。

(二)加大农村D级危房改造信贷支持力度

从2017年起,由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户提供户均5万元以内、期限20年的贷款,贫困户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贴息5年。对一二类低保户,贴息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期。其他农户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具体贷款方式由各县区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6〕86号)执行。

(三)多方筹资实施差异化补助

各县区在统筹整合各类扶贫资金的基础上,按照D级危房户的建设标准、建房成本、自筹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实施差异化补助。鼓励各地向企业、向社会募捐,多方筹集资金,帮助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对于一二类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中的特困农户,由县区政府统筹资金兜底解决,切实保障特困农户的基本安全住房。

C级危房的改造,不再享受中央、省、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各县区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于2017年底前自行组织改造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县区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抓好落实,明确改造对象、改造方式、完成时限,并安排必要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切实建立农村住房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农村住房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改造新出现的农村危房,确保“两不愁、三保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广泛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对于无意愿改造的危房户,要组织各级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不漏一户的进行宣传动员,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程序。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认定,要在对房屋进行危险性等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审核,县区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乡镇政府和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并签字背书,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建设管理员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

(五)加强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提高录入数据质量。

(六)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坚决杜绝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七)杜绝弄虚作假。各县区要对农户住房进一步清查核准,确保所有农户均有安全住房,坚决杜绝不实事求是、编造数字、欺上瞒下、搞“数字危改”等危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如因虚报、漏报、瞒报等原因造成房屋坍塌,危及农户生命财产安全,将严肃追究县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重点督查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竣工率等。2017年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实行季度考核,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市、区、乡分级实施抽查,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区、乡镇进行100%全覆盖检查,确保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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