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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乌苏市发放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通知

2017年06月12日 09:17来源:乌苏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14号)要求,为确保契税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乌苏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楼房)契税补贴发放工作由市房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作完成。市房管局负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楼房)的资格认定及补贴的发放,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契税补贴经费拨付,市国税局负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市地税局负责契税的收缴审核工作。

二、补贴对象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签订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现房合同)并登记备案,并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市地税局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以及国税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契税补贴。

(二)二手住房(楼房)的纳税人。在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二手住房(楼房)转让合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在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市地税局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以及国税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契税补贴。

三、补贴标准

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楼房)契税补贴实行财政全额补贴,以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二手房住房(楼房)转让合同为依据,按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予以全额财政补贴。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报。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须与所购房产登记人一致)到市房管局交易大厅契税补贴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乌苏市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向市房管局提供以下资料:

1、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人夫或妻可一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②所购商品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③所购商品住房的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所购商品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申请人银行卡(需与契税纳税人名称一致)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商银行卡)。

2、二手住房(楼房)需提供的资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人夫或妻可一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②二手住房(楼房)转让合同复印件2份;

③所购二手住房(楼房)的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所购二手住房(楼房)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申请人银行卡(需与契税纳税人名称一致)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商银行卡);

⑥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窗口受理。市房管局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当即时对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应当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规定且完整的,收到之时即为受理,受理后市房管局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申请补贴的房产信息和申请人住房信息进行核实。

2、申请事项符合契税补贴政策,在申请表上签署经办人姓名。对不符合契税补贴政策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由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出具契税补贴受理凭证。

4、对符合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在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全额契税已退专用章。

5、及时将符合契税补贴政策的申报材料分户整理归档,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复核。

(三)补贴发放。市财政局拨付契税补贴资金,申请人资料审核合格后,市房管局将契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做好《乌苏市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发放表》的登记工作。

五、宣传报道

市房管局会同市宣传部、财政局、地税局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平台、售房部等渠道进行宣传,扩大补贴政策的知晓率。

六、其它规定

(一)本次房产交易契税补贴政策限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住房,不包括平房住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集资房、富民安居房等。

(二)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契税补贴时间为2017年 06 月 09日至2017年 07 月 31 日(节假日除外);二手住房(楼房)办理契税补贴时间为2017年 06 月 09 日至2017年 07 月 31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办理契税补贴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或协助骗取契税补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违规责任

市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此次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发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乌苏市财政局

乌苏市地方税务局

乌苏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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