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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眉山土地流转新政策: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2017年06月27日 17:34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2017眉山土地流转新政策出台了!6月15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土地流转

眉山市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土地流转农民主体。土地流转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 

(三)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坚持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过度集中土地、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二、着力构建流转平台 

(一)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县(区)建立国有农业总公司(或土地流转服务总公司),负责全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流转风险处置、农业投资开发、指导乡(镇)分公司等工作。各乡(镇)相应建立分公司,负责接受农户委托开展土地预流转,为农户、业主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等工作。村设立流转信息员,负责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及时汇总上报乡(镇)分公司,流转信息员可由村组干部兼职,适当给予报酬。2017年,六县(区)要实现土地流转三级服务体系全覆盖。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依托,建立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接受土地流转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的委托,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产权交易和交易鉴证。产权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2017年六县(区)全部建成并开展工作。 

(三)建立土地流转评估平台。从金融机构、农业、畜牧、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聘请专家,也可邀请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参加,组建县(区)土地流转价值评估专家库,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提供参考依据。2018年6月底前,六县(区)全部建成并开展工作。 

三、切实规范流转程序 

(一)推行土地预流转。引导有流转意愿的农户通过村级流转信息员与乡(镇)分公司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委托书,开展土地预流转。农户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对“插花”土地,鼓励采取互换等方式加以解决。 

(二)推行土地集中整理。县(区)公司或乡(镇)分公司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布局,配合县(区)整合涉农资金、项目,集中连片整理,完善灌溉沟渠、生产道路等预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三)推行产权公开交易。乡(镇)分公司对经过集中整理的预流转土地进行打捆包装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发布流转面积、价格、期限、地理位置、适宜产业等流转信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四)推行资格审查前置。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配合县(区)、乡(镇)对业主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业主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区)政府组织审查。 

(五)严格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到期后原经营业主可按原合同条款相关约定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一次性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乡(镇)政府应做好登记工作,逐级汇总上报。 

(六)严格用途管制。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严格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要坚决查处借土地流转之名或通过“以租代征”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县(区)和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厉制止并坚决予以拆除。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监管工作,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妥善防范流转风险 

(一)建立风险保障金。按照经营业主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由经营业主按流转金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县(区)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组成流转风险保障金,由县(区)国有农业总公司(或土地流转服务总公司)统一管理,防范流转风险。当经营业主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户流转金时,可动用风险保障金先予支付农户流转金,再按责任主体予以追索。合同期满不再续约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业主的保证金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息,财政预算的风险资金结存滚动使用。 

(二)拓宽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保险措施,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特色种养业保险,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选择运行规范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建立保费由经营业主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土地流转风险分担机制。 

土地流转

(三)提倡实物计价。引导流转当事人,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流转金以黄谷、玉米、小麦等实物计价,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实行先交租金后用地,通过流转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也可以先交一季或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确保农民按时足额获得流转金,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五、认真落实组织保障 

(一)加强责任落实。市和县(区)建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委编办、市委农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三产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要承担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县(区)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明确乡(镇)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确保土地流转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政策扶持。整合土地整理、小农水、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向实施农业规模经营的区域倾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彭山区要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其他县(区)要推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进入园区开展规模经营的业主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县(区)财政予以贷款贴息。鼓励各县(区)建立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土地流转经营业主的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拓展财政资金支持社会化服务范围和功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机耕机种机收、病虫统防统治、工厂化育秧育苗、动物疫病防治等社会化服务。 

(三)加强纠纷调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纠纷不出村、不出乡。县(区)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仲裁员,保障仲裁条件和工作经费,切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工作。畅通司法保障,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依法立案,及时审理,做到案结事了,逐步形成“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长效机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眉山 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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