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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27号

2017年06月30日 09:34来源:扬州市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苏财税〔2016〕8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8号),现对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如下:

扬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摄图网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扬州市区:一等土地为1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12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五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六等土地为3元/平方米。

高邮市:一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2元/平方米。

仪征市:一等土地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为3元/平方米。

宝应县:一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为2元/平方米。

二、扬州市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扬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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