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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函〔2017〕14号

2017年07月20日 15:40来源: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点击量:0

按照中央和市委、北京市政府统一部署,2017年年底前全市将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现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从各区情况看,农民群众对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及其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步显现,市农委等部门接待群众相关信访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各区要严格按照中央及本市的政策要求,站在深化农村改革、依法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辖区内应依法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的土地,无论是确权确地到户的地块,还是确权确股(利)的地块都要切实做到“应确尽确”,并按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做到“应颁尽颁”,为落实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打下坚实基础。

二、严格界定暂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范围并履行民主程序

目前本市已经出现较多因农户承包及确权土地被暂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而引发的农民信访问题,各区一定要高度关注,认真分类梳理暂不开展确权土地的范围及原因。对暂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的土地,各区要逐村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各区政府于2017年9月底前将各村民主决议等书面决策结果统一报送市农委进行备案。同时,对暂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的土地,仍须按照原有土地确权关系,依法保障农户的土地收益。

三、认真核实确认确权登记颁证面积

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承包土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原则上,确权登记颁证面积应以实测面积为准,各区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农户确实要求以原承包合同面积作为确权登记颁证面积的,也可以原承包合同面积为准。无论是以实测面积还是以原承包合同面积作为最终确权登记颁证面积,都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且属于农户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都应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并根据需要修改完善合同。

四、做好确权登记颁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衔接工作

按照国土部和农业部的要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应记载到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各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由本区农委、经管站与国土分局共同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将本区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进行认真比对,确保将永久基本农田信息记载于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据此填写到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

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正在集中显现。各区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疑难问题调处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要高度重视土地未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确权、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群众疑难信访问题,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严肃查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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