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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1年06月20日 10:47来源:点击量:0

沪(青)征告[2011]第45号

 
 
2011-06-20 | 作者: | 来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6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32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2011年度新城一站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B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青浦区赵巷镇崧泽0/0丘,青浦区赵巷镇崧泽0/0丘,青浦区赵巷镇崧泽0/0丘,青浦区赵巷镇崧泽0/0丘,青浦区赵巷镇崧泽0/0丘,青浦区赵巷镇崧泽0/0丘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崧泽村10组1144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442.3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2、崧泽村11组9088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0214.9平方米;建设用地671.9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3、崧泽村12组1947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231.2平方米;建设用地242.3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4、崧泽村4组2932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327.0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5、崧泽村9组156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65.2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5269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1780.6平方米,建设用地914.2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1年7月1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59205471监督电话:59205471

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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