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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新政

2014年06月10日 10:34来源:滨海新区政府点击量:0

    从新区农业局获悉,新区日前制定出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户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

    此次出台的新政进一步完善新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新政规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新区实际,按照法律(规)规定,选择有条件的街镇先行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并做好流转土地的登记颁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长期化、动态化管理。

    “在规范土地承包、流转方面,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是基本原则。”新区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经流转取得的土地,必须从事与农业生产和经营相应的活动。严禁以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圈占集体或农户土地。严禁在流转的农村土地上乱搭、乱建。

    探索土地流转新路径

    据悉,新区将扶持多形式的农村集体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流转,加快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引导农业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新政明确,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新政还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用途、期限等,并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制定机制。根据所辖区实际,行业特点,不同类别,在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基础上,制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由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确定其土地流转价格,并对村集体经济签订(制定)土地流转合同(价格)的程序进行规范和明确。

    土地承包流转将“立规矩”

    此次出台的新政还针对土地承包与流转的监管出台明确规定,引导土地有序规范承包与流转。农民承包地未经相应户代表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权落实到农户、具体地块未落实到户的土地,未履行“六步决策法”程序,未经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土地,统一使用天津市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在街(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下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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