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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政府印发《莱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快看你家的养殖场在禁养区吗?(附莱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17年08月21日 15:17来源:莱芜市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要求,莱芜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印发了莱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的通知,里面明确的划分了禁养区域,莱芜的养殖户朋友们要看仔细啦!

莱芜市莱城区畜禽养殖

禁养区分布图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莱城区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构建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产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改善环境质量,依据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

1.2划定原则

1.准确划定边界、便于管理的原则

切实结合本区实际,以道路、河流、行政边界等便于管理的边界为划定依据,科学、准确划定禁养区边界。

2.规划协调性的原则

禁养区的划定应与莱城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莱城区城镇总体规划、莱城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3.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禁养区的划定既要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体污染,又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农产品的供应。

4.依法依规界定的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莱城区城镇总体规划》、《莱城区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论证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三区”划定。

1.3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0.《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修正)》;

11.《山东省生态红线保护规划》;

12.《山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

1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6.《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1.4划定范围与时限

1.划定范围

莱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全部区域,总面积851.79平方公里,至2016年,辖2个街道、5个镇,总人口40.1万。

2.划定时限

原则上划定时限为2017-2021年。但是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根据国家、山东省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适时作出调整。

2.区域概况

2.1区域基本状况

莱城区隶属于莱芜市,位于山东省中部,齐鲁腹地,泰山东麓,北以齐长城与章丘市相邻,东靠淄博市博山区和沂源县,南接莱芜市钢城区和新泰市,西连泰安市岱岳区,总面积851.79平方公里。

莱城区境内地形自东向西以山区、丘陵、平原自排列,三类土地各占三分之一。区内地形,西北高,东南低。最高点位于本区北部,标高为227.96米。莱城区范围内为棕壤土类,石灰岩山丘上部地下水质好,土壤耕性好,保水保肥性良好,宜种各种农作物。属缓冲地震带,地震基本度为7度。

至2016年,莱城区共划分凤城街道、高庄街道、羊里镇、牛泉镇、苗山镇、口镇、和庄镇,总人口40.1万。

2.2畜禽养殖现状

据统计,2016年生猪饲养量达到102万头,家禽饲养量达到2366万只,牛畜饲养量达到3.56万头,羊饲养量达到56万只,全区肉类总产量和禽蛋总产量分别达到94377吨、36437吨,畜牧业产值达到21.53亿元。

畜禽结构进一步优化,由过去猪占绝对主导地位逐步变成以生猪、蛋鸡为主、肉牛、肉羊等草食牲畜和肉鸭、肉兔、肉鸽等特色产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3.划定类型及适用对象

3.1划定类型

莱城区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区)。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限期治污,确保排污符合标准;未经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依法对其限期关闭或搬迁。

A.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外扩1000米区域,莱城区牟汶河、赢汶河禁养区两侧500米区域;

B.坡草洼、羊里、叶马槽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外扩1000米区域,大冶水库、杨家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之外的二级保护区域;

C.高密度饲养区,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D.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路两侧各500米范围;

E.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其它限制养殖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适度养殖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度养殖区。在畜禽适度养殖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3.2适用对象

划分对象为达到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生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羊       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兔       存栏量3000只以上

4.划定范围

4.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高庄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分别以坡草洼村1#井、2#井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坡草洼村3#井和4#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50米的四边形区域;以槲林前村1#井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槲林前村2#井和3#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50米的四边形区域;以沙埠子村1#井和2#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50米的四边形区域;以沙埠子村3#井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分别以鄂庄村1#、安仙村1#井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1-1)。

分别以杨家峪村1#、蔺家庄村1#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吊鼓山村1#井和2#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50米的四边形区域(见附图1-2)。

分别以两扇门水库、野店水库正常水位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11)

高庄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计14个,面积合计:0.12653平方公里。

2.和庄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分别以大英章供水工程、普通供水工程、和庄村供水工程、三车辐供水工程、草庙头供水工程、张家台管网延伸工程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2)。

和庄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计6个,面积合计:0.0471平方公里。

3.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分别以口镇枣园管网延伸工程、陈林供水工程、崔家庄供水工程、口镇南山阳供水工程、枣园村1#井、2#井等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3)。

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计6个,面积合计:0.0471平方公里。

4.苗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分别以五色崖供水工程、东杓山村集中供水工程、田家楼村集中供水工程、方山集中供水工程等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4-1)。

分别以北苗山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古德范联村供水工程、东邢村联村供水工程等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4-2)。

苗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计7个,面积合计:0.05495平方公里。

5.牛泉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分别以小庄集中供水工程、西牛泉供水工程、马家庄、刘家庄集中供水工程、毕毛埠供水工程、东牛泉供水工程等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5-1)。

分别以蒲洼供水工程、南白塔供水工程、亓省庄供水工程、徐冶集中供水工程等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5-2)。

以鹁鸽楼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12)。

牛泉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计11个,面积合计:0.0785平方公里。

6.羊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九龙泉供水工程3口井最远两口井中点为圆心,以最远两口井取水口距离的一半加5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见附图6)。

羊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计1个,面积合计:0.012661平方公里。

4.2风景名胜区

禁养区范围:大舟山旅游景区、莲花山旅游景区、云台山+笔架山+燕子石地质公园旅游景区等景区(见附图11、附图12、附图13)。

莲花山旅游景区禁养区:北起刘家林行政村,南至新泰莲花山,西起田家林行政村,东至张家庄行政村。

大舟山旅游景区禁养区:北起大山以南,南至响水河村北,西起华山国家森林公园东,东至九阳宫东。

云台山+笔架山+燕子石地质公园旅游景区禁养区:北起东五斗村以南,南至任家庄村北,西起西王庄村以东,东至李条庄以东。

大舟山旅游景区禁养区面积为:4.6073平方公里;莲花山旅游景区禁养区面积为:14.4平方公里;云台山+笔架山+燕子石地质公园旅游景区禁养区面积为:28.5平方公里。

4.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禁养区范围:莱城区各街道、镇建成区、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见附图14-19)。

凤城街道辖区都设为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32.4平方公里。

高庄街道禁养区鄂刘线以西片区,北起高庄路,南至鄂牛线南200米,西起高庄桥,东至鄂刘线;鄂刘线以东片区,北起高庄路,南至韩莱路往南200米,西起鄂刘线,东至凤凰路。总面积约5.28平方公里。

和庄镇禁养区高速路以东片区,东到西车辐村村西,南至淄河以南200米,北至科虹线缆厂以北100米,西至高速路;高速路以西片区,东至高速路;南至小普通村北,北到下洼村村庄南,西至雪普路以西300米。总面积约4.06平方公里。

口镇禁养区西起珠海南路,东至济青南线高速西侧,北起慧通路,南至汇河大道;医药产业园:东至莱城大道,北至汇河大道,西至珠海南路,南至银安街;总面积约37.82平方公里。

苗山镇禁养区北起十一号路,南至南河,西起西河,东至工业园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牛泉镇禁养区西起西牛泉村西,东至嘶八线,北起南刘家庄村北,南至西上庄村村庄南主路。总面积约7.87平方公里。

羊里镇禁养区北起卫康路,南至汇河大道,西起九羊大道,东至九羊东路。总面积约8.36平方公里。

4.4生态红线保护区域

1.大冶水库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养区范围

一级红线区水域,一级红线区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500m范围内的陆域(见附图7)。面积总计:0.425平方公里。

2.杨家横水库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养区范围

一级红线区水域,一级红线区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500m范围内的陆域(见附图8)。面积总计:0.347平方公里。

3.叶马槽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养区范围

为叶马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取水口半径50m范围内(见附图9)。面积合计:0.00785平方公里。

4.羊里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养区范围

为羊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取水口半径50m范围内(见附图10)。面积合计:0.0785平方公里。

4.5重要河流两岸禁养区

牟汶河、赢汶河两岸500米范围。

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各禁养区划分面积见附表一。

4.7各禁养区经纬度统计表

见附表。

5.目标要求

全面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粪污综合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分散养殖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禁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限期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应注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6.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限,统筹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整治工作。区畜牧兽医局牵头列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专业户关停和搬迁清单,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负责牵头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的限期关闭或搬迁以及污染防治工作。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养殖场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局负责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管理,查处规模以上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与畜牧部门共同督导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搬迁、关闭工作。区发改委负责畜禽养殖场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区关闭或搬迁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推进落实,强化执法监督。各地要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明确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清单,列出禁养区内需搬迁或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名单。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加大督查推进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区环保局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全面公开禁养区划定方案,广泛宣传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全程跟踪报道整治工作进程,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整治工作,积极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莱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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