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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附全文)

2017年08月22日 16:2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点击量:0

2017年7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2017〕96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不断涌现,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设立、运行和监管缺乏制度性规范。2015年4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至2017年4月30日终止。为更好地发展我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总结试行两年的基础上,经过多方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八条。

(一)总则。《总则》阐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明晰了省、市、县交易平台和乡镇、村服务站点的运营服务范围,省交易平台承担全省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对市、县交易平台的业务技术指导,市、县交易平台原则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省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物的基础服务工作。乡镇和农村的服务站点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基础性服务工作。农业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物流转交易活动由省平台负责。

(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一个。为规范农村集体权利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前提下,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和竞价方式。交易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备案。

(三)交易程序。明确权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办理交易申请,申请交易时应提交的资料,需要备案的要备案,需办理产权变更的要出具交易鉴证书。明晰了交易平台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审核时间不超过5天,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要求交易平台要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对进行交易的农户不受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公示。

(四)交易规范和管理。《办法》提出,交易平台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统一合同制式,加强资金监管,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后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农村产权合法开发利用;市县政府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管理办法。

(五)附则。附则规定,本办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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