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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汉中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017年09月05日 14:09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49号),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定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摄图网

一、基本原则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扶贫优先、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成本和经济负担。扶贫优先是指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县(区)开展,省、市财政农业补贴资金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扩大贫困县(区)农业保险覆盖面。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积极配合,支持各项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区域和规模

能繁母猪保险在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开展,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户(企业),试点规模为13.12万头;育肥猪保险在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镇巴县开展,试点规模11.7万头;奶牛保险在汉台区、勉县开展,试点规模为0.25万头;水稻保险在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开展,试点规模为75万亩;油菜保险在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开展,试点规模为62.66万亩;森林保险实现公益林全覆盖,在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长青林业局、汉西林业局范围开展,试点规模为1447.17万亩;核桃、马铃薯保险在勉县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1万亩、3万亩;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在南郑县、城固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镇巴县开展,试点规模6.50万亩。

(二)保障金额及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每头保额3000-10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额不超过8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水稻每亩3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12元/亩;油菜每亩3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森林每亩500元,保险费率为2‰,保费1元/亩;核桃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马铃薯每亩保额200-4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茶叶气象指数保险保额每亩15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60元/亩。

(三)保费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4.5%,县财政补贴4.5%;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6%;留坝县、镇巴县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6%);油菜、水稻、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7%);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5%,县财政补贴10%;省属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市、县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茶叶气象指数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5%,县财政补贴15%。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求的基础上,拟定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并按照由金融、财政、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各承保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前,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按月向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各县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于今年8月21日前,将明年预计开展情况分险种报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办);明年1月20日前,将今年各县区、各有关机构承保情况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完善工作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同级农业、林业部门对承保数据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各保险公司县(区)分支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如实填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列明参与投保的村庄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名称、保单号、投保时间、承保数量、保费金额、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出与事实相符的承诺,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村联络员或参与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农业、林业部门审核。在农业、林业部门分别对相关保险品种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加盖农业、林业部门公章后,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林业部门的审核确认情况,按照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其中,市级财政部门拨付中、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县级财政配套部分。

(三)鼓励保险创新,加大扶贫力度。鼓励各县区与有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合作,自主开展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等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支持贫困县(区)以农业保险为抓手,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等综合金融支持脱贫攻坚试点。

(四)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考核监督。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各县区政府、各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各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要建立对当地承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当年各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若发现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该保险公司所在县(区)分支机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并视情况缩减该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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