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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全文)

2017年09月12日 11:45来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耕地保护的新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服务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耕地保护-摄图网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的主要手段,消化批而未用土地是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举措。两项工作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大职责的有效履行,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的维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省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不断加大,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建设用地批而未用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不足和批而未用率较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土资源发展的主要“瓶颈”。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前不久,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就土地批而未用率较高的问题作出批示,要求加快消化批而未供或未用土地。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既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工作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是落实我省“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又是提升国土资源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务必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这两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务实的作风推进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

1.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摸清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和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等后备资源状况,以及废弃园地、残次林地、滩涂和坑塘水面等土地的状况;加强灾毁耕地调查认定,认定的灾毁耕地应及时办理地籍变更手续,完成地籍变更后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要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结合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分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图斑。对确定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地块,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优先用于补充耕地。

2.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力度。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统筹用于占补平衡。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部门沟通衔接,转变理念和工程实施模式,从项目规划设计着手,牢固树立集约节约意识,以新增耕地出地率为核心指标,按照“控占量、挖存量、扩增量”的建设思路,充分挖掘新增耕地潜力。要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通过平整土地,小田块合并成大田块,开发利用项目区内的非耕地,提升项目新增耕地率。

3.适度下放补充耕地项目审批权限。鼓励各设区市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权下放至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下放权限后,补充耕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勘测仍由省厅负责,省厅也可视情委托设区市局进行测量;300亩以下的勘测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作出安排。

4.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程序。各地要梳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项目踏勘、立项、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三个月内应完成决算审计和决算批复。

5.加强项目监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全程管理,确保项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对县(市、区)负责验收的项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在项目验收备案前组织抽查,抽查地块数不低于项目地块总数的30%,抽查面积不低于50%,并做好相关抽查记录。省厅将继续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补充耕地数量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规范工程建设投资。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投入,规范土地整治亩均投资,土地开发新增旱地项目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开发为水田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8000元,个别开发条件较好的项目不作具体规定,但要保证工程质量。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所有项目都要阳光操作,严禁转包。

7.进一步拓展补充耕地资金渠道。鼓励采取以政府资金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模式开展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发展当地特色农业产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主体除可享受一定的投资利润回报外,还可以优先获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对有耕地后备资源不开发且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由省厅统筹组织开发,所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70%纳入省级调剂库。

8.明确省市调剂库指标调剂比例和价格。从今年始,所有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10%纳入省级调剂库(含水田和旱改水指标),纳入市级调剂库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15%。纳入省级调剂库的指标,旱地、水田、旱改水调剂价格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5万元/亩、8万元/亩、3万元/亩。各设区市可参考省级调剂库指标调剂的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级调剂库调剂指标价格。省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明确省级调剂库使用原则。省级调剂库指标除按省政府政策支持赣江新区等建设用地统筹使用外,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大急需项目。国家和省重大急需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属地落实,在本设区市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可申请使用本设区市纳入省级调剂库的指标。涉及跨设区市调剂使用指标的,由指标使用方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根据库存指标情况下达指标调剂函,由指标使用方与指标所有方协商确定指标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指标划转手续。

10.鼓励转让富余占补平衡指标。各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占补平衡后仍有富余指标的,支持其指标向其他市(县、区)转让,涉及跨设区市转让的,设区市不得设置门槛。同时,支持利用贫困村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土地开发复垦精准扶贫,按不少于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纯收益的1/2予以返还,主要用于贫困村发展农业生产。

11.加大考核力度。各设区市要将补充耕地工作纳入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评内容,提高考核权重。未完成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任务或年度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检查中发现补充耕地不合格的,取消其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优资格。核定市县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以在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年度补充耕地数量为依据,年度补充耕地数量超上级下达任务的,超额数量可结转下一年度冲抵补充耕地面积任务数。对超出补充耕地任务10%的,在年度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另加1分,超出补充耕地任务20%的另加2分,以此类推,加分不超过5分。

12.强化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验收后,严格按照中发〔2017〕4号文件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以签订书面协议或责任书的方式,将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明确和落实新增耕地验收后的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耕作主体耕种,防止抛荒、撂荒,督促开展地力培肥,应将培肥资金列入项目工程投资预算,前三年每年每亩投入不少于200元,不断提高新增耕地的质量,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三、进一步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

1.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对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以内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充分保障合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消化周期为3—5年的,除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按批而未用土地消化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1挂钩;消化周期在5年以上的,除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

2.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方向。对批而未用工业用地达本地区批而未用土地50%以上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地区工业项目用地审核审批。

3.用好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政策。确属无法利用的批而未征土地,在未破坏地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向省政府申请区位调整。在执行原有区位调整政策外,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也可申请区位调整;原使用省级预留计划指标报批、至今没有使用的土地,可实行区位调整并用于其他类型项目使用。区位调整的调入地块应即调即用,已调整的不得重复申请调整。对批准调整后超过1年未实施项目建设的,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地区位调整申请。

4.加快释放政府抵押融资土地。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充分利用债券额度,替代土地抵押,依法依规释放融资土地,促进政府抵押融资土地有效利用。

5.依法依规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足额征缴闲置费,对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予以收回。对于闲置土地情况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暂停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

6.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

7.严格规划管理。严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除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外,严控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凡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达5年以上的,除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不得批准该地区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加强规划衔接。各地应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避免因规划不衔接导致出现批而未用土地。

8.完善计划管理。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年滚动使用,每年节余指标全省统筹安排制度。取消原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执行情况的通报制度。加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调控力度,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有效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9.加强供地管理。严格分期供地。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预留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严格“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当严格“净地”要求,做到权利边界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防止批而未供或供而未用。对未按“净地”出让要求供地的决策者,追究其领导责任。完善供地手续。对未供先用、划拨用地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线性工程,要加快完善供地手续,重点督促交通、能源、铁路等用地单位对开建的跨区域线性工程项目用地限期办理供地手续;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供应的,可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强化标准控制。修订发布《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用地标准,严把新增工业用地供应门槛,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落户小微企业创业园;建立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制度,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办理供地手续。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年期,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的科学使用。

10.调整工业用地价格。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调整工业用地价格,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

11.推进系统动态监管。建设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和“在线调查”技术,实现从“批次监管”向“宗地监管”转变,从“年度监管”向“实时监管”转变,从“实地踏勘”向“远程审核”转变。

12.严查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充分运用执法、督察手段,发挥土地卫片、土地执法巡查等作用,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监督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13.强化政府节约用地目标考核。对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对消化批而未用土地阶段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原则上暂停除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直至批而未用土地消化任务完成为止。

14.加强企业用地信用监管。强化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的企业、圈地囤地企业、僵尸企业、违法用地企业的信用记录建设,并归集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有关部门依法限制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直至取消。

15.建立全程督查通报制度。建立消化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全程督导制度,各设区市局于每月15日前向省厅汇总报告本地区批而未用土地消化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厅每月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专报全省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进展情况,向设区市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情况;省厅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

四、建立健全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动两项工作的合力。为加强对全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分别由耕保处、利用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

2.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推动两项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时限和责任人。要大力弘扬真抓实干的务实作风,一项一项推进,一件一件落实。对于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勇于直面、敢于担当、善于攻坚,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3.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耕地保护、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宣传两项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宣传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正面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推进两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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