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定》和《临汾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汾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定
为促进我市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促使畜牧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坚持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相结合,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以及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其中:
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要取得《养殖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完善设施建设,开展生产。
二、建设条件
(一)规模化要求
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规模必须达到生猪年出栏500头或母猪存栏50头以上。
(二)选址要求
新建、改扩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方案)。严禁在禁养区建设规模养殖场。
(三)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扩建养殖场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证不得生产。
(四)环境保护条件
1.养殖场规模应根据周边可利用土地的粪便消纳能力确定。
2.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养殖场必须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配备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粪污。自行处理粪污的养殖场需要根据处理工艺配备必要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4.养殖场必须配套专用病死猪收集储存设备,作为病死猪的临时存放点(处),选用相匹配的规范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5.养殖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不包括自来水),必须获得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按照《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进行取水。要修建雨水收集设施(池),充分利用雨水进行养殖场冲洗、地面洒水等。
具体指标见《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基本条件》(附件1)。
三、生产要求
(一)生产水平
规模养殖场应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种猪应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其中,母猪要有良好的繁殖性能,育肥猪要有良好的生长性能。
(二)用料用药
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三)防疫消毒
养殖场要建立生猪免疫制度,定期打扫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生产区应定期消毒,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确保生产环境安全卫生。
(四)养殖废弃物处理
养殖场产生的干粪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收集的粪污须及时分类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严格控制输送和利用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未经资源化利用的部分排放要达到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档案管理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完整规范记录养殖场的防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治污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生产检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具体指标见《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管理要求》(附件2)。
附件:1.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基本条件
2.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管理要求
临汾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进行畜禽粪污处理,改善全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