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土地政策 > 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09月29日 10:36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点击量:0

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等相关政策,着力推进二、三产业反哺农业,保护生态资源,进一步完善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以下简称“财政补贴工作”)制度建设,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财政补贴工作,以发放财政补贴为抓手,加强群众的农田保护意识,严守耕地红线;多途径增加村集体收入,逐步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维持农村基层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由现行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一般农用地指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园地、林地(不含国有森林公园)、草地(不含其他草地)、其他农用地中的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范围包括第三条的基本农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建设圈外的一般农用地。

第五条 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财政补贴对象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并履行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管理职责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简称经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简称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 为体现工业反哺农业,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农业经济,逐步实现全区共同发展,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应在全区财政收入中留有足够的额度,可在税收本区留成中提取。

财政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南海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每五年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制定“镇街主导,对象配合,部门联动”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镇街主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主动引导、指导经联社,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根据区国土部门的指导文件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材料的收集、统计、审核、报送、归档,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

(二)对象配合。各村集体、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和响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围绕财政补贴资金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材料报送、统计、归档,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等主要工作。

(三)部门联动。各区直部门应各施其职,各负其责。由区国土部门牵头,联合区城乡统筹办、财政局,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监管,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政补贴应优先用于民生社会保障,缴纳相关医疗养老保险费用,降低农民生活成本;其次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村容村貌改善、民生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等基础建设支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再次用于村集体日常管理支出,强化基层管理;最后仍有剩余的,可适度用于股份分配支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补贴工作长期高效施行,须建立如下四个工作机制。

(一)年度变更机制。财政补贴工作的相关数据支撑由区国土部门提供。区国土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列编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和应用。

(二)奖惩机制。区镇两级应相应建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考核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在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在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处以停发当年财政补贴、停止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行政处罚。

(三)违法用地挂钩机制。严格审查补贴对象的违法用地情况,无违法用地情形的单位优先申报,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出现违法用地情形的单位必须完成整改后才予以申报;不按时、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停发财政补贴。

(四)政策动态更新机制。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南海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及时调整、更新本办法相关内容和实施细则。本办法原则上每五年可调整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南府〔2009〕94 号)同时废止。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