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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福善镇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实施方案(附补偿标准及范围)

2017年10月11日 14:40来源:达川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达川区实施方案》、《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达川府发〔2014〕13号)和《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问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8个文件的通知》(达川环委会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方案。

养殖-摄图网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达州市达川区福善镇禁养区各类养殖场

二、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拆迁工作。

三、实施主体

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村(社区)为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各村(社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所涉社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2017年6月底前,由各村(社区)负责对禁养区养殖场(附件1)进行逐场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和畜禽现有存栏数量等,并对养殖场拍摄电子照片,逐户做好关闭拆迁档案。

(二)宣传发动。2017年6—7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达川区及我镇的工作方案、政策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镇广播电视站发布,连续滚动播出。各村(社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签订协议。关闭拆迁方式可采取整体拆迁和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2种方式。2017年7—8月,由镇人民政府与养殖业主签订《关闭拆迁协议》。

(四)关闭拆迁。2017年10月底前,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对禁养区养殖场(户)依据签订的《关闭拆迁协议》,督促业主按期完成关闭拆迁任务。对于2017年12月底前未采取自行关闭或拆迁的养殖场(户),由各村(社区)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予以强行关闭或拆迁。关闭或拆迁完毕后的养殖场(户)根据不同情节发放关闭拆迁补偿款。

1.关闭拆迁要求。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自行清理完成建筑垃圾;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栏舍隔栏、养殖设备等相关养殖设施,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2.补偿条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按有关政策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由各村(社区)组织强拆,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不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政策。

3.激励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个月完成自行关闭拆除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按相应补偿额的10%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在村(社区)组织强拆前自行完成关闭拆迁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每延迟1个月扣减10%的补偿费,扣完为止。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镇政府组织实地验收,拆一户验收一户,做好基础资料。镇政府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业主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复查。

(六)补偿资金拨付。区领导小组复查合格后,由养殖业主填写《养殖场关闭拆迁经费补偿申报表》,经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五、关闭拆迁补偿标准

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补偿标准

1.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对拆除的栏舍隔栏等按最高50元/平方米补偿。

(二)围墙补偿标准

砖、石围墙按50元/平方米补偿;乱石、土围墙按20元/平方米补偿;铁网围栏按10元/米补偿。

(三)沼气池、沉淀池补偿标准

产气沼气池按50元/立方米补偿、沉淀池按30元/立方米补偿;未产气沼气池按20元/立方米补偿。

(四)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拆除的限位栏按100元/个补偿,产床按500元/个补偿,保育栏按500元/个补偿;安装的鸡、鸭笼按100元/组补偿。

(五)建筑垃圾清理等费用

1.整体拆迁的: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酌情补偿垃圾清理费用(每个养殖场不得超过600元)。

(六)畜禽转运费补偿

1.生猪:⑴肥猪(75㎏以上)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⑵中猪(30—75㎏)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仔猪(30㎏以下)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2.肉牛:⑴大牛(150㎏以上)按8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⑵架子牛(75—150㎏)按6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犊牛(75㎏以下)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3.肉羊:育肥羊(40㎏以上)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育成羊(10—40㎏)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羔羊(10㎏以下)按1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4.家禽(含蛋禽):育肥禽(1.5㎏以上)按3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生长禽(0.5—1.5㎏)按2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育雏禽(0.5㎏以下)按1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镇政府酌情核定,报区领导小组审核。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镇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畜牧、环保工作的副镇长为副组长,镇畜牧站、环保所、农技站、规建办、财政所、国土办、真佛山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达川区福善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畜牧站,由镇畜牧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全镇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的日常工作。

(二)经费保障。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费,由镇畜禽养殖关闭拆迁工作组根据核实的数量,提出初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资金,专户储存。村(社区)工作经费和镇级部门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村(社区)、镇级部门工作量的大小,提出建议方案,报镇政府审批,由镇财政安排。

(三)工作职责。相关村(社区),是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单位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关村(社区)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养殖业主进行自行关闭拆迁,负责做好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及维稳等工作,镇畜牧、环保、财政、规建、水利配合相关村(社区)做好关闭拆迁养殖场的现场锁定工作。镇畜牧站牵头负责清理锁定关闭拆迁养殖场、核实拨付补偿资金,配合相关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查处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的违法行为收集并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镇政府汇报;镇环保所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清理锁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镇国土办负责查处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规建办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财政所负责落实养殖场关闭拆迁的补偿资金及关闭拆迁工作经费;真佛山派出所负责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中的治安、维稳等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政府环保督查组要加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关闭拆迁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通报表扬。

(五)逗硬考核。将本项工作纳入2017年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推荐阅读: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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