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青田县政府印发了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并且公布了青田县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用地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补偿、规范控制用途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青田县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山开采、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工棚、弃土弃渣场所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与采矿、探矿、选矿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地质找矿以及取得采矿合法手续后,所需露天开采作业面、弃渣、进场道路、堆料、管理用房、加工场以及县砂石料行业管理办公室许可的砂石料堆场或加工场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耕地耕作层剥离工程土壤储备场所,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外采石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经批准立项的民宿、农家乐、农旅融合等项目的生态停车场,“五水共治”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急项目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不得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和景观。
第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批准农转用征收手续但政策处理未到位土地的,由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批准农转用征收手续并已完成政策处理但未办理交地手续的,由申请人与原政策处理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实行补偿制度。
(一)除基本农田外临时使用后难以复垦的,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价标准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相关规定标准确定,补偿后土地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管护。
(二)临时使用后可以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年产值标准结合生产影响损失确定,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根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年按县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中土地补偿费的五分之一予以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相关规定标准补偿。
3.补偿期限按照施工时间确定,不足一年按一年补偿,超过一年不到二年的按二年补偿,以此类推。
(三)补偿地类以当地乡镇(街道)认定为准。
第八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经审查同意后,与县国土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附原始现场照片)。
第九条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凭立项文件或相关材料向国土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填写《青田县临时用地申请(审查)表》,并由当地国土资源所出具调查报告。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县国土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建设、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选址进行实地踏勘。
(二)审核:当地乡镇(街道)对土地政策处理、土地复垦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上报意见。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出具审核意见,收取相关费用。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组织报批。县规划建设部门对中心城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出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规划区范围外出具审核意见;县环保部门对是否符合《青田县环境功能区划》中各类环境功能小区管控措施的,出具审核意见;县林业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出具审核意见;县交通部门或公路部门对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出具审核意见;县水利部门对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出具审核意见;县砂石料有限公司对临时用地项目涉及砂石料资源的,出具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