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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10月13日 10:03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6〕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长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包括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财政予以补贴的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加压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组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县直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监管职能:县水务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整体规划、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和农村供水水价及入户管网安装配套费核定、入户建设费收费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县卫计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和水体监测及饮用水源保护监督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水厂运营和水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县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国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电力保障及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施工环境协调工作,负责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配合相关单位处置应急供水事务和农村饮水安全违法事件。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四条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县农村供水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原则,科学推进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集镇、学校、农村集中居住区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区域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主要解决水源工程、水厂及输配水主、支干管网建设(DE90以上),用户入户管网建设费以受益村组和农户自主筹集为主。

第五条集镇及农村居民居住区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工程项目建设,分别按照如下办法组织实施:

1.纳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农村饮水安全主次管网工程,按县人民政府相关项目建设程序,由运行管理单位按照相关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2.在全县农村安全饮水规划范围内的入户管网建设,由受益农户或居民联合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可供水量有保证、县水务局批准并经受益农户或居民民主决策后,可以选择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模式或“自建、自用、自管”模式实施。

3.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实施的,根据县发改局(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受益用水单位和个人筹集入户安装材料费和工程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经县水务局批准后,从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中适度补助。

4.采取“自建、自用、自管”模式建设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在通村主管(管径DE90及以上)末端安装用水总表,其建设费用和计量表具所需费用由受益户分摊。用水总表至各用水农户(居民)的入户支管网由村、组或联户等受益主体自建、自管、自用,并经运行管理单位验收合格、且向县卫计局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后,方能接入供水主管网;其入户支管网及小型二次加压泵站产权归受益主体所有;运行管理费用由受益农户(居民)分摊。

第六条分散居住的居民联合申请用水,应召开用水户民主会议,明确建设方案、资金筹集、运行机制、水损分摊等事项,并明确一名用水户(或管水员)作为全权代表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用水承诺、供水合同、建设与管理协议,作为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同意接入主管网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时应按相关规定在集镇适当位置设置公共消防栓,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经县人民政府授权,运行管理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责任主体,接受水务、发改(物价)、财政、卫计、环保、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并将农村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建立用水户台账,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不得擅自改变供水性质。

第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源地保护,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采用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的制水工艺,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重大原因需要停水且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停水前运行管理单位需向县水务局进行书面申请及审批,并提前通过发布通告或短信通知等形式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突发性短期停水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尽量缩短停水时间,及时发布突发性停水通知,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及供水档案。工程档案含:供水工程招标合同、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档案含: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水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用水户档案、日供水量台帐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配备有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对饮用水的消毒,要按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的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药品和消毒措施,保证消毒时间和有效药物浓度。

第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十四条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管护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章水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环保局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源水水质的监控,县疾控中心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向县卫计局及县水务局报告,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县水务局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水务、卫计、环保等相关部门查明原因,责成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立即整改,同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饮水安全事故发生,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启动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县水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对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每月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信息及水质监测结果。水质检测机构对集中供水工程源水、出厂水、末稍水供水水质每月抽检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员和检验设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标准,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运行管理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接受县卫计局的监督,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县水务局会同县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县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各镇(街道)须编制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并根据制定的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反应措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确保应急供水及时、有效。

第五章计量与收费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饮水供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依法核定。

第二十条农村安全饮水入户管网工程部分,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县发改局(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受益用水单位和个人筹集入户安装材料和工程建设费用,不足部分从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中适度补助,并接受县直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集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按户收取水费;采取“自建、自用、自管、总表结算”运行管理模式的用水受益主体实行总表结算方式,由运行管理单位按总表计量收取水费。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用水户按政策每户每月减免6吨水费,减免部分不结转至下月。

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应与用水单位、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质量标准、水费结算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运行管理单位收取水费必须开具统一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镇环卫、绿化等市政用水原则上不得从集镇消防栓上取用,运行管理单位在集镇消防栓上装表计量,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并按表缴存水费,水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

第六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主管线应分段设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线标识桩。

第二十五条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爆破、打桩、顶管作业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破坏、侵占农村供水设施或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工作。因项目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和在供水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对供水管道有影响的作业,应当在项目设计阶段或项目开工30日前会同供水单位提出临时供水和供水设施改造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向县卫计局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相关费用由相应建设业主负责。造成供水设施损坏、资源流失的,责任单位应当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供水单位勘察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勘测、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单位和申请用户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或者高地建筑,因供水压力满足不了给水需求的,用水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县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卫计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运行管理由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确保二次供水符合国家饮用水相关规范要求,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需到县卫计局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七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专项补助资金,用以补偿水费不足和降低群众水费负担。根据“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水务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水厂供水成本、供水总量、供水范围及饮水人口,在产销差率不超过26%、回收率不低于95%的前提下,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进行核算,如出现运行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对供水企业进行合理补贴。

第三十条运行管理单位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居民入户安装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的补助。

维修基金按下列方式提取:

(一)县财政每年按上级要求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财政补贴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提取的大修费(水费的5%)和折旧费(水费的10%);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中可用于维修基金部分。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按照“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遵照执行;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维修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用地、用电及运营税收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发改、水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运行管理单位强化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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