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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漳州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16日 10:14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漳州市支持农业转移

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 号)及省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扩内需、调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维护权益,精准施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在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既有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强化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三)强化激励,促进公平。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有关政策制定、措施实施等方面的督导,落实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激励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完善市级转移支付制度,努力促进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县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各阶段学生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足额、同标准安排各阶段生均公用经费;2018 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应达到900 元/生;继续完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至2018 年不得低于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支持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实行自主选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方面:异地务工人员根据省级已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可以选择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或接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进城购房的农村转移人口,允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对未购房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根据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可以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本市辖区外的农业转移人口,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应统筹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根据常住劳动年龄人口情况落实好资金保障。人社部门要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意愿且落户漳州城镇户籍的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落实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对转移落户漳州城镇户籍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可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对正在我市创业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向创业所在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县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城落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要求安排集体土地新建住宅的,经所在地国土部门核准,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除用于复垦及相关费用外,其余全额补助给退宅农户。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县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争取地方政府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以城市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城中村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完成。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支持中心乡镇、特色小镇发展,增强社区能力,增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六)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管理体系。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上级奖励资金,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应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支持。市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各地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参照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市级配套办法,在市级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适度增长。

(七)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以及县级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市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医保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具体措施;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国土局负责牵头提出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统计局、公安局负责向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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