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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17日 11:41来源:金安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深化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构建的“资源联合开发、信贷集合加工、风险共同管理、责任比例分担”的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现代生态农业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经研究,决定在金安区开展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劝耕贷”)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区“劝耕贷”业务乡镇覆盖完成率(已开展业务的乡镇数/重点乡镇数)40%;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益率(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劝耕贷”贷款户/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达到30%;全区涉农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劝耕贷”业务。

二、工作内容

(一)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劝耕贷”重点扶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贷款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3.贷款条件。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负责人年龄在18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有还款能力,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正常。

4.贷款额度及期限。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劝耕贷”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及季节性特征合理确定。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和期限,单户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5.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0%。

6.担保费率。“劝耕贷”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2%。

7.风险分担。建立省农担公司、区政府和承办银行风险共担机制。承办银行无条件承担20%风险敞口;区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共同设立“劝耕贷”奖补专项资金池用于风险补偿和奖励。当贷款发生代偿时,省农担公司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承担代偿责任,再由区政府按实际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30%(其中5%由借款主体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给予省农担公司补偿。不良贷款由省农担公司、承办银行和区政府共同进行追缴,追缴的资金在抵扣追索等费用后先期弥补银行,余额按比例偿还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省农担公司。

(二)贷款流程

1.信息收集。以乡镇街为单位,各乡镇街管理部门将辖区内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按照“劝耕贷”的要求收集分类整理,各村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摸底表》后,由乡镇街汇总,并将客户基础信息发送至省农担公司。

2.建档立卡。各乡镇街管理部门将基础信息资料分户立册,建档立卡。

3.客户分类。省农担公司会同乡镇街按照“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的“六有”标准,对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信贷备选类、培育关注类、其他类”三类。

4.项目推选。省农担公司联合区政府“劝耕贷”相关工作部门召开“信贷备选类”现场宣讲摸底会,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填写《融资需求统计表》,汇总后制作《尽调项目登记表》,向合作银行发布信息,批量推荐尽调项目。

5.银行尽调。合作银行按照相关流程,对批量的客户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传送省农担公司。

6.公示推荐。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审批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贷款授信资格公示,在申请主体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公示5天并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管理部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推荐表》上签章,上报至区农委审核签章后推荐。

7.审批放贷。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和客户按照“集中审批、信贷加工、批量签约、用时提款”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履约放款。

8.贷后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确保贷款安全;向担保贷款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管理咨询、职业培训等服务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区“劝耕贷”的协调管理工作。各乡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实惠,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组建业务机构。省农担公司在区设立办事处。条件成熟时,区政府与省农担公司合作共同出资建立分公司。省农担公司派出业务骨干负责县办事处或分公司“劝耕贷”工作。区政府从区直部门支持1-3名工作人员到区办事处或分公司挂职,专职协助推进“劝耕贷”工作。省农担公司派驻的区办事处或分公司工作人员到区直相关部门挂职,便于协调推进工作。

(三)加强政策引导。区政府整合支农资金设立“劝耕贷”奖补专项资金池,对承办银行开展“劝耕贷”业务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奖补(“大户带动”扶贫贷款资金除外);对各乡镇街开展“劝耕贷”业务进行考核奖励。加强对“劝耕贷”业务开展银行的引导,区政府将“劝耕贷”业务作为加分项纳入区政府对银行业的年度金融机构考核。区财政部门可按照各银行开展“劝耕贷”业务情况分配财政性存款资金。

(四)加强风险防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了解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做好基础信息收集以及主体资格筛选、推荐、公示工作;贷款银行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劝耕贷”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相关承办机构要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五)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区政府将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劝耕贷”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跟踪问效,并作为考核的加分项目列入目标管理。相关部门和乡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督查问责实施办法,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构建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劝耕贷”推进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要进行警示惩戒,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完善征信系统,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对拖欠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取消项目申报以及当年享受区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评选的资格。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四、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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