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政府日前印发了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以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

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制度覆盖范围。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原则;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原则;
(四)立足基本医疗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有效衔接的原则;
(五)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黄冈市所辖县(市、区)为市级统筹区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基金管理、政策落实、经办服务和运行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经办服务工作。
市人社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医保信息系统智能监控,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即时结算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实现业务网络向基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延伸。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及征收工作经费。
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和特殊待遇补助政策;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医疗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困难对象,落实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孤儿和低收入家庭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身份确认,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困难人员名单和基础资料,落实各类困难人员参保和缴费;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
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提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名单和基础资料,落实精准扶贫对象参保和缴费。
残联组织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和基础资料,落实重度残疾人参保和缴费。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幼儿)参保登记缴费工作,代收代缴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本辖区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
第三章 基金筹措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的其他收入构成。市、县(市、区)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医保所需的资金,按分级分担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计息的有关规定。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结合本市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增长情况及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资助。
第四章 参保缴费和待遇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登记缴费,城镇地区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到当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基本医保费;乡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行政村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校学生、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
第十条 按规定应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参保、统一缴费。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孤儿、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老人和精准扶贫对象个人缴费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缴费及待遇:
(一)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未在当年办理参保或缴费手续的,可在次年2月底前补办本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缴费标准为全年度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从缴费票据记载日期的次日起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止。逾期未参保缴费的不予补缴,该年度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若当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需补缴当年的医保费。
第十二条 本年度已参保缴费的居民,当年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按职工基本医保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诊待遇和门诊慢性病待遇的相关规定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