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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政府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2017年10月17日 15:28来源:蕲春县政府点击量:0

湖北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6〕6号)精神,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增强人力资源聚集能力,现就深入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坚持以城镇化为核心,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3.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

4.积极创新,质效并重。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着力破解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碍,促进常住人口城镇化从追求规模速度向提升质量转变。

(三)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5%,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1%,努力实现1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全面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落户限制。迁移户口实行“零门槛”。

1.就业落户“零门槛”。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稳定职业的就业人员,同时办理了本县居住证的,自愿申请在我县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以在本县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2.投靠落户“零门槛”。本县居民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及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或母)等直系亲属投靠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投靠落户登记。

3.投资兴办实业落户“零门槛”。在本县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同时办理了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落户“零门槛”。对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县有稳定居所和稳定职业的人员,同时办理了本县居住证的,或是蕲春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待业、失业和无法就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落户或回原籍登记落户,其父母、配偶及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5.复退转业军人落户“零门槛”。复退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在本县安置落户的,凭复退转业相关手续、稳定住所证明或接收单位证明,可以在本县申请登记落户,其父母、配偶及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二)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46号),依法做好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县公民与外国人及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三)规范农村落户条件。

1.县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户口迁移。根据规划、发展情况,厘清城中村和禁止、限制开发区域,有序引导农村居民户口迁移。

2.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户口迁移。对有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承包土地经营的原农业户口搬迁申请迁移落户的,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原则上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创新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自理粮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湖北省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实行居住证制度。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制度。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标准,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落实常态化管理措施。2017年前与省、市同步完成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整合各部门、各地区信息资源,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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