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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18日 15:19来源:沭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充分发挥金融扶贫、政策扶贫重要作用,大力实施新一轮扶贫开发脱贫奔小康工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实施意见》(苏扶办〔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发放范围对象

1.贷款发放范围:全县40个乡镇场(新城、街道)纳入“十三五”新一轮扶贫建档立卡范围且有劳动能力、贷款意愿和一定还贷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帮助其发展种养加、三来一加等增收项目。

2.贷款发放对象:各乡镇场(新城、街道)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经挂钩帮扶人员或村(居)推荐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对于农户户主由于年龄偏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非户主)申请使用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在该建档立卡户同一户籍内)。适当支持能够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的各类种养加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另文规定)。

对正在使用扶贫小额贷款的“十二五”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按规定仍然享受贴息政策,贷款回收后不再对其发放。

二、贷款相关政策

(一)低收入农户使用扶贫贷款政策

1.贷款金融机构的确定。沭阳农商行为承办主体。

2.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具体金额视农户项目需要在限额内由申贷人和贷款机构商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1年,即自贷款发放之日起,采取对年对月对日办法计算贷款期限。具体时限由贷款机构视农户项目经营周期自主确定。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5.贷款用途。农户贷款应主要用于发展种、养、加和流通等生产性、服务性增收项目。不得用于建房、婚丧嫁娶等生活开支。

6.贴息政策。农户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享受50%贴息,由沭阳农商行各乡镇支行在农户还贷时直接贴付,贷款贴息资金先挂账垫付,并定期与县财政局办理结算。农户贷款逾期的,其正常贷款期限内的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逾期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

7.省财政担保资金。

(1)省财政以截止2007年底安排的担保资金为上限,不再提供新增担保资金。

(2)省财政担保资金以借款形式交由县财政局管理。所有担保资金一律存入沭阳农商行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户存储,实行封闭运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动用。

(3)承办银行对存入的担保资金按一年定期存款结息,到期后自动转存,利息由沭阳农商行转入到县财政局指定结算户中,用于支付贴息资金。

8.贷款发放程序。

(1)县扶贫办向沭阳农商行提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名册。

(2)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村委会对申请农户的建档立卡身份、贷款用途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农商行各乡镇支行出具《沭阳县扶贫小额贷款推荐书(建档立卡农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申贷农户凭贷款申请和村委会出具的贷款推荐书,向沭阳农商行各乡镇支行申请贷款,填报《沭阳县扶贫小额贷款申请表》。同一考核年度内同一低收入农户不得一户多贷;确因项目实施需要,同一低收入农户需要在同一考核年度再次贷款的,需先还再贷。

(4)沭阳农商行各乡镇支行对贷款对象自主审查、自主确认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一律转入农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中,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5)沭阳农商行各乡镇支行负责贷后跟踪管理,确保贷款安全。贷款对象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严禁假借贷款对象名义申请办理贷款,一经发现必须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沭阳农商行各乡镇支行回收到期贷款,对按期还款农户实行柜面贴息,对逾期农户进行催收。对经努力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沭阳农商行向财政局和扶贫办申请核销。

9.贷款考核奖励及损失责任。

按《江苏省“十三五”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实施意见》(苏扶办〔2016〕23号)文件意见执行。

(二)相关费用财政分担政策

1.自2016年度起,考核兑现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包括扶贫带动贴息)和核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贷款的考核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8:2分担。

2.年度各级财政承担费用。按《江苏省“十三五”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实施意见》(苏扶办〔2016〕23号)文件执行。省级财政承担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及核销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预拨各县,根据审计核查结果据实结算,不足部分在次年省拨付资金中补足,结余部分抵顶次年省应承担资金。县财政要将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纳入年度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根据省级扶贫小额贷款工作考核兑现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承担的相关资金纳入年度扶贫资金预算;负责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和核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每年按期组织第三方会同县扶贫办对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包括低收入农户贷款和大户等带动贴息),确认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兑现规模,并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扶贫小额贷款工作考核兑现文件,将省级和县级财政兑付的贴息、奖励和核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管理省财政借给各地的担保资金,负责担保资金的安全;配合扶贫办做好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等。

(二)县扶贫办:牵头设立县和乡镇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建立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扶贫小额贷款具体管理细则或办法;牵头确定本区域内承担发放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牵头对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低收入农户落实贷款项目,提供支持性服务;向贷款金融机构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名册;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贷款工作的督查检查;定期向省扶贫部门汇报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情况。

(三)沭阳农商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贷款管理。严格按规定的对象、额度等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专账核算,借据实行专夹保管,确保准确核算当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数据材料,每年按期对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情况工作提请审计。

四、贷款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场(新城、街道)、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务必充分认识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低收入农户受益。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此项工作将纳入对乡镇场(新城、街道)的年度扶贫工作目标考核。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贷款服务。充分利用挂钩帮扶和精准扶贫各项措施,加强对农户帮扶项目的引导,帮助农户选准生产经营项目,协调农业服务部门提供农户所需的各种服务,降低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项目效益。加大对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确保低收入农户家喻户晓。

(三)完善年度审计结算制度。扶贫小额贷款以审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兑现贴息、奖励和核销等资金的依据。审计工作在次年的4—5月份进行,审计结果于6月上旬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四)各相关单位以及县农商行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规定的对象、额度等政策发放贷款,严禁超范围、超额度发放贷款。加强贷款的贴息、奖励及核销资金的审核,严禁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全面实行扶贫小额贷款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县农商行每月须编制扶贫小额贷款月统计表和扶贫开发业务协同子系统,并于月末后的3日内,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县扶贫办收到月报表在审核数据无误后,于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表方式上报市扶贫办,由其汇总数据后,报省扶贫办。

(六)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达的扶贫小额贷款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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