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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条件、资料?怎么收费?

2017年10月19日 13:17来源: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网站点击量:0

我们知道目前国有土地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那么贵州黔东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条件、资料?怎么收费?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农业-摄图网

办理条件:

1、经批准获得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所需资料:

1、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1份(银行和抵押人双方申请)。

2、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承诺书等。各1份

3、展期抵押需提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展期贷款合同等。各1份

4、经州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土地评估备案表和土地评估报告。各1份

5、抵押人或贷款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国土局提供)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国土局提供)和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在国土资源部网站或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6、抵押权人(银行)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指单位,国土局提供)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国土局提供)和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在国土资源部网站或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7、《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8、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州国资委同意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1份

9、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如股东决议书)及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各1份

10、双方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州国土资源局提供)。各1份(可以在国土资源部网站或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11、以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州人民政府批准抵押的文件。 各1份

12、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3、个人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各1份

14、个人的需本人到场签字按手印并提供原件审查。

1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个人均为每证20元。

6、小微型企业免收土地登记费。

法律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2.《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与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合同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

(一)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抵押合同变更的;

(二)经发包方同意,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四)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 第二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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