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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桂东县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9号

2017年10月19日 13:30来源:桂东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桂政办发〔2017〕19号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桂东县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东县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桂东县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各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整合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以《桂东县十三五农村精准扶贫规划》为依据,以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产业发展为重点,以贫困县摘帽销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目标。积极探索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体制科学有效、项目布局合理、资金使用高效、投入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严密的新机制。

第三条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坚持优化结构,集中投入;坚持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坚持整体联动,全面推进。

第二章 资金来源、分配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来源是中央、省、市文件明确规定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第五条分配原则:

(一)以钱定事原则。每年年初,参考上一年度到位的整合资金规模,按照一定增长比例,预算当年度资金规模。年中,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由县扶贫领导小组分批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二)对接扶贫原则,即对接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三)符合规划原则,即以桂东县“十三五”精准扶贫规划为依据。

(四)突出实效原则。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金,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

(五)依法依规原则。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支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六条支出范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的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非贫困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的实际投向,确定各项目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是负责项目实施的业主单位,是资金使用、核算、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的主体,要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

项目责任单位实行分类确定。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技术难度和资质要求或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项目,以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由县直项目责任单位按制度程序依法依规实施、验收、绩效考核。

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按农村“四自两会三公开”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以村委会为项目责任主体,理事会为项目建设主体实施,由乡镇组织村支两委、理事会、驻村工作队验收和绩效考核。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县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收支流程

(一)收入流程。每月5日前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将收到的整合资金指标文汇总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县财政局预算股将资金汇总表报县统筹整合办,县统筹整合办将资金整合情况通报资金指标原归口单位和县政府相关领导。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农业股统一申拨,经领导审批后由国库将资金计划全额下达至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二)支出流程。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分批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县财政局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在一周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将整合资金拨至各乡镇、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账户。

第十条乡镇、县直相关项目责任单位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收支流程

(一)收入流程。各乡镇、县直相关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县财政国库下达的整合资金计划,作为乡镇、县直相关责任单位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收入,凭银行进账单、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文和县财政指标文等附件记账。

(二)支出流程。各乡镇、县直相关项目责任单位按县财政国库下达的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填制国库支付申请,由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乡镇不得将资金拨付到村账乡代管账户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账套设立

各乡镇、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各乡镇相关项目责任单位设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专账”账套,设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收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两个总账会计科目,乡镇分村分项目设立相关明细会计科目核算,县直责任单位分乡镇、村、项目设立相关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没有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专账账套的,开设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专账账套。

第十二条账务处理操作流程

项目责任单位是村委会的,原始凭证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初审,乡镇扶贫专干、分管扶贫的领导复审、乡镇长审批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项目责任单位是县直单位的,先由单位的分管整合资金项目的领导审核,履行单位专项资金审核审批流程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财务管理人员依据领导审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会计科目。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严格支出用途。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规范支付方式。

(一)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直接将资金支付到实施单位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支票。

(二)发放到个人的补助资金,经村、乡镇、责任单位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不得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严格支出进度和结余结转管理。

(一)当年安排资金,原则上当年支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间进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应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否则,资金收回县财政,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再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二)超过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动工后,可预付不超过2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后,如果结算评审未完成,可预拨50%的资金;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成评审,并完成报账程序后,乡镇、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余款(质保金除外,由责任单位开具内部往来收据,挂暂存款科目)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三)各乡镇、县直项目责任单位的项目完工后的结余资金和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要按规定全部收回县财政,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再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四)各乡镇、县直项目责任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收支进度月报表报送县统筹整合办、县扶贫办。

第十六条严格审核报账资料。

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量清单);乡镇资金监管结论;税务发票和查验表等。

购买实物发放到贫困户个人报账资料:采购合同、税务发票、详细到户并由贫困户户主签名的发放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供货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时要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和实施验收表。

个人补贴发放报账资料:发放明细表要有姓名、身份证号码、乡村组地址、联系号码、“一卡通”存折账号、存折所属者姓名及与享受对象的关系(仅指“一卡通”存折账号非本人的)、制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制表日期、单位公章;发放汇总表同样要有制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制表日期、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各乡镇、县直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巡查、抽查,并及时填写《桂东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记录》。

各乡镇、县直相关项目责任单位要分项目核算,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监管到项目。

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的管理监督,积极引导动员贫困户代表、村民代表主动参与资金监管。

县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资金监管。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要协助乡镇、县直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对发放至个人的补助资金,进行抽查、检查、审核。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项目资金公开公示。

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将相关管理制度、项目投资额度和资金支出情况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行政村公开公示。

乡镇扶贫办要将上级资金政策文件、相关管理制度、本乡镇各个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开。乡镇财政所要按月分项目将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各村要将本村项目安排及投资额度、项目实施(项目前期确认与后期验收相关资料)、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将上级资金政策文件和本县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整合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支出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工后,县财政绩效评价部门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成立综合监督检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审计、扶贫、财政等部门安排,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履职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项目发包乱打招呼,对项目申报后未实施和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分类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东县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5号)同时废止。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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