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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附贷款对象、条件及操作流程)

2017年10月19日 14:04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劝耕贷”是“政、银、担”合作构建“资源联合开发、信贷集合加工、风险共同管理、责任比例分担”的农业信贷担保新模式,具有“低成本、少环节、成批量、可持续”特点。推进“劝耕贷”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举措,对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全市“劝耕贷”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力争实现“劝耕贷”新增贷款3亿元以上,五年内,每年以不低于20%的比例增长。

二、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及操作流程。

1.贷款对象。“劝耕贷”重点扶持我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贷款条件。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负责人年龄在18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有还款能力,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正常。

3.操作流程。操作流程由省农担公司会同各县区政府、承办银行联合制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劝耕贷”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及季节性特征合理确定。

2.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和期限,单户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利率。“劝耕贷”执行国家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20%。

(四)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贷款的最高费率1.2%。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全市“劝耕贷”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实惠,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组建业务机构。支持省农担公司在县区设立办事处。有条件的县区,可与省农担公司合作共同出资建立分公司。探索在市级设立“劝耕贷”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县区办事处或分公司相关工作。支持省农担公司派出业务骨干负责市级运营机构、县区办事处或分公司“劝耕贷”工作。市政府、县区政府分别从市直部门、县区直部门抽调1-3名工作人员到市级运营机构、县区办事处或分公司挂职,专职协助推进“劝耕贷”工作。支持省农担公司派驻到市级运营机构、县区办事处或分公司工作人员到市直、县区直相关部门挂职,以便协调推进工作。

(三)加强政策引导。各县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办银行、乡镇政府的考核奖补和风险补偿政策。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的“劝耕贷”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加强对“劝耕贷”业务开展银行的引导,市政府将“劝耕贷”业务作为加分项纳入政府对银行业的年度目标考核。

(四)加强风险防控。各县区及乡镇政府要充分了解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做好基础信息收集以及主体资格筛选、推荐、公示工作;贷款银行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劝耕贷”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相关承办机构要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五)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市政府将加强对县区政府“劝耕贷”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跟踪问效,并作为考核的加分项目列入目标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督查问责实施办法,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构建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劝耕贷”推进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要出台警示惩戒实施办法,将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重要参考,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拖欠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取消当年享受市、县区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评选资格。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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