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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洁净型煤补贴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20日 14:37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广洁净型煤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进程,切实控制燃煤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全面加强燃煤散烧管控。按照省洁净型煤标准,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保障全市洁净型煤供应,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全市范围内新建并具有自主产权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已建成的洁净型煤配送网点。

(一)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经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内容包括:厂房、设备、产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50—100万元。

(二)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全市配送网点进行检查评比,评选出的1—2家优秀配送网点,给予奖补5—1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洁净型煤推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物资流通、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确保洁净型煤资金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物资流通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洁净型煤质量监督抽检。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煤炭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环保设施是否齐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洁净型煤生产仓储用地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负责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规划。

(三)严格奖惩问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奖

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部门责任和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及配送网点业主的主体责任。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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