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办发〔2017〕19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
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
为了更好的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对普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普府办发〔2016〕167号)制定补充规定与说明如下:
一、《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三款商业用房的认定补充规定如下:
商业门面房的定义调整为:沿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
二、安置补偿标准一律以《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补充规定及说明为准,《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与补充规定及说明有冲突的,以补充规定及说明为准,任何人超越安置补偿方案和补充规定及说明的解释和表态均为无效。
三、本规定及说明由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