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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版)公示

2017年10月23日 14:20来源:松桃苗族自治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对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版)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版)经过专家修编、征求意见、现场审核等相关程序,现对《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版)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间,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出您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从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止

公示电话:0856-2830033

来访来电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接待科室: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信投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554100)

附件: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修订版).doc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

(2017年修订版)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

一、引言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的空间布局和结构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并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所辖行政区划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指导思想

2.1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科学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全面开展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2任务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厂,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行关、停、转、迁,于2017年底前完成;适养区内规模以上的养殖场,尽快完善环保审批手续,限养区应实施减量化达到要求后才能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分依据

4.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5.8.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8.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12;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

(1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规定》(国发[2005]39号),2005.12.3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9.10;

(1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2;

(1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9号)

4.2地方法规、规章

(1)《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6.1;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1.1;

(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9.1;

(4)《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3.1;

(5)《贵州省水功能区划》(黔府函[2015]30号),2015.2.10;

(6)《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2014.5.6;

(7)《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2015.12.30;

(8)《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3.5.27;;

(9)《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黔府发[2013]17号),2013.9.1;

(10)《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2017.10.1。

4.3技术标准与规范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4)《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5)《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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