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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2017年10月26日 09:40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拓展就业新空间,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实现就业与经济增长同步,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河南省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支持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加强财税、金融、资金等政策支持,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协同创新提供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着力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方,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方,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比例、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失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商务厅、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依托新一代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健康产业、绿色循环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多渠道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群体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在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新创业,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继续实施大众创业扶持项目,适度向新兴业态创业项目倾斜,建立健全对资助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创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的税收政策及便利化措施,促进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在职创业。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行动,强化政策落实和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园区、高校科研资源和研发优势,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补贴和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按政府采购政策予以支持。实施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落实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豫回豫创新创业,为留学回国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鼓励企业创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办更多实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实施企业“三十五证合一”,推动“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加快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延伸,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发展创业载体。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省、省辖市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由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吸纳更多创业者进入基地享受孵化服务,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重点建好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充分利用清华启迪优势,把创业孵化园打造成为省会东部校区“双创”示范平台、产业引进嫁接平台、高端集成化孵化平台、高层次人才招才引智平台,形成“一中心、多基地”的发展模式。继续完善河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基地服务功能,推进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发展专业性众创空间,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集中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创业活动。支持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推进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全社会创业者提供均等化、普惠化、精细化、便捷化的综合性创业服务。促进创业服务业发展,把创业服务业纳入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范围,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建立全省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团和创业联盟作用,大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和创业之星、大学生创业标兵评选表彰等创业专项活动,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管理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精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十二)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服务对接,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重点组织“圆梦中原”招聘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新梦想”就业公益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由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扩展到毕业年度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落实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人员求职创业补贴。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见习对象范围由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对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省每两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由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扶贫办、残联、工商联、妇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和引导到基层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可按规定享受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统筹实施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政府购岗”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技特岗计划、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等专门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省辖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时,除招录(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其中部分用于“政府购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列入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校的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可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妥善安置国有企业改革分流职工

(十五)扩展政策适用范围。继续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并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扩大到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处置“僵尸企业”。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职工安置可参照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等,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去产能企业做好内部转岗人员转岗培训工作。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或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分流职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将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相关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劳务对接协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等活动,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同时,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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