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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10月27日 11:36来源:柞水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柞水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101号)和商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商政民发〔2017〕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的有效衔接;

(四)依托陕西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两类;

(二)低收入对象: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及其他低收入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特定救助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四)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不在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范围的;

(五)因病致贫对象: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负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人民币;

即:低保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自负部分×70%≤1.5万元

(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负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2万元。

即:低收入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自负部分×50%≤1.2万元

(4)特定救助对象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暂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2万元。

即:特定救助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自负部分×50%≤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负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3万元人民币;

即:低保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自负部分×70%≤3万元

(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负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2万元。

即:低收入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自负部分×50%≤2万元

(4)特定救助对象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暂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2万元。

即:特定救助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自负部分×50%≤2万元

(5)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救助:个人自负费用暂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

即: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自负部分×30%≤1.5万元

(6)因病致贫对象救助:个人自负费用暂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

即:因病致贫对象: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自负部分×30%≤1.5万元

救助对象享受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后,再次就医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年度救助封顶线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来计算,但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对年度多次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对象,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

大病保险报销基数核算方式: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

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上的费用结算报销基数,不得扣减相关部门已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核算方式: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为救助基数对照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3.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是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住院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费用)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对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以上浮10%。

(二)门诊医疗救助:分为患慢性病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1.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二类病种对象(新农合或城镇居民慢性病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即:低保对象:合疗(居民医疗)二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自负部分×50%≤1000元

(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2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合疗(居民医疗)二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自负部分×20%≤300元

(4)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享受门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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