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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高新区东渚镇、浒墅关镇等村镇房屋即将被征收(附补偿标准)

2017年10月30日 15:54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7〕3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7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639号)文件批准,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43.2735公顷,其中耕地7.530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7年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7、8、9、11、12组,东新村7组,黄区村6组,南山村5组,新庄村7组;枫桥街道朝红村8组,建林村11组,开山村2组,支英村8组;浒墅关开发区兴贤村1、8组;浒墅关镇下山村4组,香桥村1组,真山村4组;通安镇航船浜村1组,华山村5组,箭渎村7组,彭山村3、4、6、8组,青峰村5组,新合村11组,新钱村5、6组、俞巷里村5、11组,中桥村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7组1.0895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8组1.3296公顷,其中耕地0.0063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9组3.8871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11组1.1883公顷,其中耕地0.0055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12组0.4580公顷,其中耕地 0.0840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7组0.7416公顷;

(七)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黄区村6组0.7087公顷,其中耕地0.5175公顷;

(八)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南山村5组0.0253公顷,其中耕地 0.0253公顷;

(九)苏州高新区东渚镇新庄村7组3.4776公顷,其中耕地 0.0695公顷;

(十)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朝红村8组6.0382公顷,其中耕地 0.1481公顷;

(十一)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建林村11组3.9022公顷;

(十二)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开山村2组0.0741公顷;

(十三)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支英村8组1.9800公顷,其中耕地0.3093公顷;

(十四)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兴贤村1组0.0330公顷;

(十五)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兴贤村8组3.2428公顷;

(十六)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下山村4组0.0659公顷,其中耕地 0.0235公顷;

(十七)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香桥村1组0.4573公顷,;

(十八)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真山村4组2.9867公顷;

(十九)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航船浜村1组0.0868公顷,其中耕地0.0441公顷;

(二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5组1.2804公顷;

(二十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箭渎村7组0.4904公顷,其中耕地 0.4373 公顷;

(二十二)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3组0.2953公顷;

(二十三)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4组1.1609公顷,其中耕地0.7381公顷;

(二十四)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6组0.2069公顷,其中耕地0.0757公顷;

(二十五)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8组0.0980公顷,其中耕地0.0942公顷;

(二十六)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青峰村5组3.4649公顷,其中耕地2.2779公顷;

(二十七)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合村11组0.9773公顷;

(二十八)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5组0.5806公顷,其中耕地0.0181公顷;

(二十九)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6组0.2516公顷,其中耕地0.2516公顷;

(三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俞巷里村5组0.9816公顷,其中耕地0.8316公顷;

(三十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俞巷里村11组0.2007公顷,其中耕地0.1969公顷;

(三十二)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中桥村6组1.5122公顷,其中耕地1.376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87514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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