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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抚顺县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清理整顿行动方案的通知(抚县政办发〔2017〕39号)

2017年10月31日 13:36来源:抚顺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抚顺县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清理整顿行动方案的通知

抚县政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清理整顿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抚顺县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清理整顿行动方案

为加强猪、牛、羊屠宰行业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严格定点屠宰,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及《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和屠宰操作整治行动的通知》(辽牧发〔2016〕280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33号)要求,县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小型猪、牛、羊屠宰清理整顿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集中清理整顿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规范经营秩序、保障肉产品安全,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1.对现有全部小型猪、牛、羊屠宰点进行清理整顿,使之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方面和屠宰操作整治行动的通知》以及环保方面的要求。

2.清理整顿结束后,经县动监局、县环保局验收合格的屠宰点由县动监局提请市农委为其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屠宰点,由市农委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屠宰点。

3.加强日常监管与联合执法,建立案件移送、查办联动机制,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注水或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肉产品质量安全。

三、实施步骤

1.对现有小型猪、牛、羊屠宰点进行升级改造。各乡(镇)要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33号)的相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所有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及《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和屠宰操作整治行动的通知》(辽牧发〔2016〕28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屠宰点要配有监控设施,并能与省动物卫生监督平台对接。升级改造工作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后经县动监局、县环保局验收合格的屠宰点由市农委提请市人民政府为其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

2.关闭整改不合格的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屠宰点,由县动监局提请市农委决定撤销该屠宰点。通过媒体、会议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从业者公布清理整顿后的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分布置,指导被关闭屠宰点的现有从业者分流、转型,协调获证定点的现有从业者分流、转型,协调获证定点屠宰企业吸纳相关人员采取合作、入股、集中代宰等形式,参与屠宰、加工、销售,确保整改不合格屠宰点顺利关闭。

3.集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后,动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私宰(户)、无证私宰窝点坚决取缔,并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严处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案件移送、查办联动机制,发现私屠滥宰情节严重、给生猪及猪肉注水、宰杀销售注水猪及病死猪、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控制涉案人,固定证据,深挖违法犯罪网络,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严惩。

4.依法强化畜禽屠宰、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规范实施有效监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督促获证定点屠宰点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台账记录;加强对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主体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查处销售“证”、“花”不全肉品的行为,要加强对餐饮环节的监督检查,禁止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加工食品。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四、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行动从2017年8月7日开始,至2018年1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统一部署(2017年8月25日前)。各乡(镇)根据清理整顿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部署清理整顿行动。实施方案于8月31日前报县动监局。

2.集中整顿(2017年11月底前)。各乡(镇)根据工作重点和要求,组织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9月-11月,各乡(镇)全面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升级改造工作。

2017年12月,县动监局与县环保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整改后的所有小型猪、牛、羊屠宰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动监局提请市农委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屠宰点,由县动监局提请市农委决定撤销该屠宰点。

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31日,各乡(镇)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确保被撤销的屠宰点顺利关闭。

3.检查总结(2018年1月)。各乡(镇)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巩固整治成果;没有完成任务的,要书面向县政府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县动监局牵头对各乡(镇)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各乡(镇)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县动监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县动监局负责具体落实《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清理整顿行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肉及肉制品进行安全监管;督促和检查经营、加工、仓储肉及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并按要求保留购货台帐;查处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行为,以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及时处置和打击在畜禽屠宰、加工、经营、使用以及定点屠宰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维持正常的畜禽屠宰、经营秩序。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水污物排放监管工作;查处生产环境不达标行为。

县城建局负责审核屠宰厂点厂房是否合法,是否为违章建筑。负责与县动监局在清理整顿工作开始前对现有小型屠宰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核。

县国土局负责审查屠宰厂点现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

2.健全监管体系。畜禽屠宰管理是畜牧兽医部门新增加的一项职能,应加强乡镇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确保职责调整后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资金办事。

3.强化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媒体、短信、条幅等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发布清理整顿成果,曝光屠宰违法典型案件,增强震慑力,及时发布浓厚的社会氛围和强大的整治声势。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拓宽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奖励资金,鼓励群众通过各种途径提供举报线索,并认真组织核查,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举报线索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4.严格督查问责。将小型猪牛羊屠宰点清理整顿工作列入年度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由县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分时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通报各乡(镇)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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