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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创新土地管理政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支持贫困地区脱贫

2017年11月14日 10:40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近日,黑龙江省《关于改进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全省执行。《意见》树立黑龙江省“一盘棋”思想,立足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统筹安排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贫困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耕地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当前,我省正处于脱贫攻坚关键时期。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主动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改进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支持贫困地区脱贫。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落实《意见》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立足全省耕地总量平衡,统筹安排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坚持保护耕地在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先补后占要求。坚持脱贫攻坚导向,重点支持贫困县(市)易地耕地指标交易和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贫困县(市)自愿原则,实现指标收益最大化。坚持规范化管理,适度有序投放补充耕地指标,严格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条件、原则、程序和资金管理等,助推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和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

二、界定交易双方

受让方为全省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补充耕地纳入国家统筹的外省县(市、区)人民政府。

出让方主要是28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延寿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市、同江市、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兰西县、海伦市、巴彦县、木兰县、富裕县、克东县、龙江县、依安县、克山县、勃利县、青冈县、明水县、望奎县、绥棱县、孙吴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能满足易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可选择其他非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限定交易条件

出让方必须保证实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本行政辖区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方可进行交易。同时,剩余补充耕地指标应满足下一轮规划期内非农业建设占补平衡需要。

四、明确交易原则

占补平衡,坚持以县(市、区)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内统筹为补充的原则。

易地占补平衡,应在本市(地)行政区内选择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进行交易;无法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可跨市(地)选择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进行交易;仍无法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可选择其他非贫困县(市、区)进行交易。

凡是国家或省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应选择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实施易地占补平衡;单独选址重点项目占用贫困县(市)耕地的,以本县(市)自行平衡为主。

五、优化交易流程

确定底价。出让方应综合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确定交易底价,最低不得低于本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发布信息。出让方应适时将拟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数量、质量、地类、剩余补充耕地指标、底价等信息,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确认,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公告。

交易方式。主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主要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确定);最终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双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受让方按约定将交易资金拨付到出让方指定的财政专户。

划转指标。受让方付清交易资金后,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和《划转指标出库单》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划转指标请示。

市(地)域内实施交易的,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划转指标手续,同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地)域实施交易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划转指标手续,同时发送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调控交易指标

出让方补充耕地指标供给数量大于受让方所需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的,指标可分割交易,剩余指标可继续交易;出让方补充耕地指标难以满足受让方数量、质量需求的,允许实施捆绑出让。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后,出让方下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补充耕地任务相应增加;受让方下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补充耕地任务相应核减。补充耕地指标只允许一次交易,不得二次交易。

七、规范权属管理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出让方仍为补充耕地指标责任主体,对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负责,不得撂荒闲置。

八、严格资金使用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出让方县(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让人民群众真正有获得感。

九、注重资源储备

各贫困县(市)应按照本地区耕地后备资源储备情况,依据本级土地整治规划,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开展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同时,要积极开展“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项目建设,并及时将建设成果纳入“黑龙江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作为实现本区域耕地动态平衡指标的必要补充。

十、有效实施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牢固树立保护耕地意识,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增强脱贫攻坚的责任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地类进行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对交易经费支出方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黑龙江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三)严肃责任追究。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纳入考核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期间。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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