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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办理流程)

2017年11月16日 11:55来源:兰考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积极探索普惠金融助推兰考致富奔小康的路子,兰考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并详细说明了办理流程,补偿范围是对农户、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回,承贷银行依法履行了追缴程序后,造成贷款本金、正常利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

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5日

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普惠金融助推兰考致富奔小康的路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增信作用,构建新型政银合作平台,保障信贷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着力解决农户、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融资贵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是由县财政出资,用于对承贷银行向农户、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新三位一体”、“三(四)位一体”扶贫贷款、产业发展信用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农房抵押贷款、普惠授信等贷款,因特定原因无法收回而形成坏账,按规定比例对银行进行补偿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和范围。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是发放“新三位一体”、“三(四)位一体”扶贫贷款、产业发展信用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农房抵押贷款、普惠授信等小额信贷的银行。范围是对农户、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回,承贷银行依法履行了追缴程序后,造成贷款本金、正常利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成立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金管委会”),风险金管委会成员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发改委、县委农办、扶贫办、农林畜牧局、畜牧中心、金融办、人行、银监办、兴农公司、工投公司及承贷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风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县发改委、县委农办、扶贫办、农林畜牧局、畜牧中心、金融办、工投公司等行业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风险补偿金,接受风险金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风险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为推动小额信贷工作,防范金融信贷风险,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根据全县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和存在的损失风险合理测算风险额度,全县设立风险补偿金不低于5000万元。

第六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调整机制。各类风险补偿金在承贷银行内部、银行间统筹调剂使用。银行间调剂每年元月份集中一次办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每年12月31日承贷银行贷款余额、协议放大倍数、贷款追偿额和下一年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测算提出补充或调减意见,报县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补充:上级相关部门切块安排的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进行风险补偿后回收的贷款本息、社会筹资和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由各行业管理机构管理,接受风险金管委员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只用于信贷出现损失风险补偿,不得挪作他用。风险补偿金的80%部分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对该部分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上浮不低于10%执行,其他按活期计息。

第八条 为保证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信贷风险补偿金原则上在存续期内不得退出,非经与承贷银行协商一致,在信贷业务结清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风险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议事规则、操作细则等制度;

(二)审核批准风险金使用计划、风险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风险金规模;

(三)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批。

第十条 风险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对领导小组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对风险金的拨付、划转、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

(三)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四)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对承贷银行进行考核评价;

(五)负责统筹资金,根据全县实际贷款需求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

(六)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农办、农林畜牧局、畜牧中心、金融办、工投公司等部门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起草执行风险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决议,建立工作台账;

(二)提请管委会审议风险金补充方案和变更规模;

(三)负责受理承贷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金划转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局职责: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对风险金的拨付、划转、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县风险金管委会研究补充或调减意见,筹集和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银监办职责:负责承贷银行信贷产品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不良率的审核、认定和信贷业务的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承贷银行职责:

(一)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根据已经签署的协议,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二)对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章 信贷风险补偿金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损失由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等参与方共同分担,属于政府分担的,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属于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承担的,由其各自负责。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承贷银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借款人按时还款,同时核实还款能力。经核实按时还款有一定困难的:一是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催收;二是对能按时还息又想续贷的,借款人可采取向县兴农公司申请还贷周转金偿还本金,承贷银行要给予借款人续贷。借款期间,承贷银行每季度到所承包行政村宣传一次金融知识,对借款人当月未如期偿还本息的,应实地走访不低于1次,作为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前提条件之一。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贷银行应启动追索程序,变现抵押资产或向法院起诉,承办保险、担保公司有协助追缴贷款义务,并向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贷款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少于2次有效催收的,承贷银行需持续追索,一般为10日,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小额信贷、普惠授信等),仍无法收回的,按程序确认为风险,可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一)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直接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等信用问题追缴不回的;

(三)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审核、审批、扣划。

(一)申请。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日经确认净损失后,由贷款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二)审核。信贷风险补偿金行业管理机构对承贷银行提供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批。县风险金管委会负责对补偿方案每月中旬第一个星期三集中审批;

(四)扣划。贷款银行根据审批金额当日内进行扣划处理,并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扣划凭证。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二)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汇总表;

(三)与贷款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

(四)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五)《贷款催收通知书》;

(六)对因病、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逾期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疾病及受灾情况证明材料;

(七)委托和合作经营的净损失的补偿,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或申请中止。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超过规定日;

(二)承贷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依法催收;

(三)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信贷风险补偿金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承贷银行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严格审核贷款主体资格,并加强贷后管理,尽职尽责。如果由于承贷银行自身的工作疏忽造成的不良贷款由承贷银行自已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弄虚作假或与贷款主体合谋骗贷、套取风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担保基金,取消其承贷银行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承贷银行在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后,仍要继续追索,依法起诉或变现抵押资产,将追偿本息按承担比例划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贷款主体,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逾期贷款主体和法人5年内不得享受兰考县出台的各类补贴政策,并列入失信黑名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曝光。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风险金管委会报告全县上一年度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各承贷银行原签订的各种风险补偿机制均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1、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2、兰考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1

兰考县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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