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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30日 09:42来源:东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东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9号)和县委、县政府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供水、用水、管水等环节,资源、价格、产权等领域,工程、技术、政策等措施,政府、社会、农民等方面,通过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突出问题导向,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和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水价制定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制度安排最大程度惠及广大农户,让农民在高效用水前提下用得起水,在积极参与改革中共享改革成果。

1.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机制先行,综合运用价格调整、工程配套、技术推广、结构优化、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举措推进改革。

2.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

3.坚持供需统筹。既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分本县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平、种植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实施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思路

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在总体思路上进行整体把握。完善配套的工程体系是基础,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是核心,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是关键,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是有效手段,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是必要补充。

1.完善配套的工程体系是基础。完善的灌排设施是农业节水灌溉的基础,配套的计量设施是实现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的前提条件。没有完善的灌排设施,粗放的用水模式就难以改变,改革相关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缺乏配套的计量设施,就无法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

2.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是关键。精细化用水管理是实现农业节水的有效手段,全面实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明晰农业水权,建立健全水权交易体制机制,可以有效推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节约用水。与此同时,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化终端用水自治管理,明确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落实管护责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农业用水秩序。

3.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是核心。在工程体系完善、计量设施完备、用水精细化管理到位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必须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禀赋、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水价,探索实行分类分档水价,鼓励协商定价,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优化用水结构,吸引社会资本,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4.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是有效手段。农业是弱势产业,在粮食生产受成本“地板”和价格“天花板”双重挤压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提高农业水价促进节水的同时,需要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我县将探索两种补贴方式:通过补贴水管单位,弥补工程维护和运行支出,终端水价提幅不大,用水户容易接受,也好操作、易管理,但节水激励作用不明显;补贴种粮农户,农民定额内用水得补贴,节水激励作用比较明显,但对计量要求高、操作相对复杂。要根据工程设施、用水管理等情况,具体确定补贴方式。

5.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是必要补充。把用水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并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这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四)改革目标

在全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争取用6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革任务,达到以下目标:

——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供水单位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

——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

——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基本建成计量设施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五)实施进度

根据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我县从2017年开始,分年度完成年度任务,至2022年完成改革任务,共完成97万亩的改革目标。其中,

2017年:全县达到4万亩;

2018年:全县达到20万亩;

2019年:全县达到40万亩;

2020年:全县达到60万亩;

2021年:全县达到80万亩;

2022年:全县达到97万亩。

2025年,迎接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

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要把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政策和制度;按照分级、分类、分档制定农业水价,规范农业用水定价调价行为。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商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

(二)积极推行分类水价

根据国家、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区分域内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用水价格应达到一定盈利水平。严重缺水地区的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地区,较长缺水时期的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时期,对按照政策应当限制用水的,可以实行特殊加价制度;要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适当提高地下水保护区用水价格,显著提高地下水超采区用水价格,体现地下水战略价值和综合治理成本,促进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要积极创造条件,区分农业用水定额与用量、供给与需求的不同档次,实行不同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能够维持基本运行。

(四)完善定价调价机制

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原则,进一步修订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起配套完善的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在制定本区域具体调价机制时,要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五)切实加强总体调控

要合理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法律手段,确保农业水价整体处于合理区间、局部体现合理差异。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区的农业水价要率先调整到位,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要率先调整到完全成本水平。

三、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

把握农业用水与供水、量水、节水的内在联系,把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基础摆在重要位置,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足补强农田灌溉、测水量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为各项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乡镇(街道)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对现有农田水利工程基础状况、测水量水计量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摸底,有针对性地安排工程建设。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按照经济适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加快计量体系建设。从今年开始,所有县内各单位承担的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任务,都要配套建设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改造补足配齐,地下水超采地区限期配套完善。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的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末端计量到斗渠口;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细化计量到用水单元;小型水源工程要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半固定或移动式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求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计量到户。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一般由管理机构负责供水计量,末级渠系控制范围可由基层水管单位或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计量。对于田间用水计量,结合水费计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当地群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引河(湖、黄)灌区、水库灌区斗渠以下供水计量,可分摊至每个田块;井灌区实行“以电定水、水电双控”等计量方式;小水源灌区采用以“水表计量”为主,“以时折水”、“以亩折水”相结合的计量方式。

(二)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

结合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今后的农田水利项目县、灌区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现代水网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等,针对不同地区、各类灌区工程设施短板,突出重点,建设末级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畅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

井灌区要突出优化机井布局和机井配套建设。大田作物区,推广应用包括无井房射频卡控制在内的管道输水灌溉;经济作物区,积极引进先进节水设备,发展喷灌、微灌等现代高效精准灌溉。

引黄灌区重点是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建设。引黄干渠上游段的自流灌区,要重点推进干、支渠高标准防渗工程建设,配套完善斗、农级渠系;引黄干渠中游段,重点优化提水泵站布局及输水管道设施,完善农田排水系统;引黄干渠下游段,重点推进建设井渠结合的灌溉工程。

水库灌区重点是配套建设输水渠系及节水灌溉工程。地势高差较小的水库灌区,要重点做好灌区渠系及建筑物的配套,完成骨干渠系的高标准衬砌;地势高差较大的水库灌区,要大力建设输水干、支管道体系,推广自流管道灌溉,田间增配软管或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水库灌区下游,推广井渠双灌,科学布局渠系和机井,实现灌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条件较好灌区,将渠道输水改为管道灌溉,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引河(湖)灌区重点是提升拦蓄和引水能力。优化拦河闸坝、提水泵站等布局,配套建设输水渠系,合理建设以橡胶坝为主的拦河蓄水工程,实现河道梯级开发,积极拦蓄利用雨洪资源。对于灌排结合泵站,要兼顾灌排需求,尽可能地降低运行成本。

小水源灌区要突出小水源开发并配套建设灌溉设施。对于分散的小水源工程,要推广多水源联合调度管道化灌溉;山地丘陵区,要选择适宜区域建设高位蓄水池或雨水集蓄工程,推广提水管道输水灌溉和自流管道输水灌溉。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有效途径和方法,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自筹资金参与建设包括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渠道、小泵站,以及小型引水堰和机电井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三)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

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各类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各地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不同特点,广泛应用渠道防渗、“渠改管”和射频卡、智能水表等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应用水肥、水药、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发展田间土地整平技术和深松整地、覆盖保墒措施,合理采用绿色抗旱保水措施等,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主动调减水资源短缺、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增加作物生育阶段需水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低耗水作物面积。

在开展以上三方面工程建设任务时,按照“三个批次”的顺序进行,即灌溉设施已经完善的作为第一批,正在完善灌溉设施的作为第二批,准备完善灌溉设施的作为第三批。为实现规模化推进,要按照先井灌区,后引河(湖、黄)、水库灌区,再小水源灌区的步骤,在实施期开始阶段,重点做好井灌区和大中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

(一)加强用水总量控制

在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和部门用水总量控制机制。按照市级分配的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产业结构、发展政策、用水现状等因素,由县水利局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根据用水管理需要,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街道)、灌区管理单位,由乡镇(街道)、灌区管理单位逐级分解到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也可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具备条件的还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

(二)实施灌溉定额管理

根据当地实际灌溉情况,参考《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5)标准,确定农业用水基本定额;根据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确定调节系数,分别核定不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产品等用水定额。对于复种指数高的地区,可按照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及用水定额,加权平均计算亩均综合用水定额。

(三)科学分配农业初始水权

县水利局根据辖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按照总量控制、以供定需、适度从紧、科学引导的原则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明确各级用水管理组织、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县水利局可根据管理需要向用水单位或基层用水管理组织颁发集体水权证,也可以向用水个人颁发水权证书,并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

(四)鼓励水权转让交易

以县域为单元建设水权交易市场,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并形成水权制度体系,县水利局负责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允许农业水权流转并从中获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年度未完成交易的富余农业水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基层用水组织等可按照政府指导价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水权交易由相应乡镇(街道)负责,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农业水权交易由县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实施节水的积极性,有效破解不提价难以实现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提价农民难以接受的农业水价改革“两难”问题。

(一)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以水价调整为前提,补贴与承受能力挂钩,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政府提出指导意见,自行确定具体方案。兑现补贴,可以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等方式兑现补贴;也可以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

(二)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要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奖励标准要综合考虑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气候条件显著改变、种植面积缩减及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补。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各地结合各自农业用水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以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

(三)明确奖补资金来源

各级要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法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要立足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转变,适应市场化改革、社会化服务趋势,提高农民参与度,创新农业用水管理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农民持久享受政策普惠创造条件。

(一)健全农村基层用水组织

要加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增加维护经费,定期培训指导,使其成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的实施主体。鼓励用水组织因地制宜、百花齐放,可以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也可以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

(二)深化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主体。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核定、登记造册并颁发产权证书。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合理分离,将使用权移交给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核、颁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与工程设施使用权所有者签订工程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责任。

(三)实现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健康发展

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与农业初始水权赋予同一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养护工程设施的优势和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

(四)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系统

各级要尽快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平台,用于农业水价改革进度报表统计、累加分析,通过GIS和图像技术进行总体实施进度地图展示、示范点的现场视频监测等,实现全县灌区基础信息管理、农业用水管理组织管理信息(包括管理范围、人员构成、取用水量等)、农业水价信息、水费收取信息、水权分配及确权管理,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监管与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对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东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开办、物价局、民政局、文广新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的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国土、农开发等部门负责各自实施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中的供水计量设施配套;物价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投入到农田水利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补助农田水利工程与计量设施建设、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以及节水奖励等方面。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安排农田水利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乡镇(街道)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乡镇(街道)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严格监督考核

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强化培训宣传

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级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搞好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的问题,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举措;总结宣传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宣传本地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典型,让全社会看到实施改革带来的变化、广大农民享受到的改革成果;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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